导读:本文包含了法院附设诉前调解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法院附设,诉前调解,先行调解
法院附设诉前调解论文文献综述
张晓茹[1](2013)在《论我国法院附设诉前调解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新民事诉讼法122条虽然规定了法院附设诉前调解,但该规定过于抽象,仅规定对于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民事案件,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而具体怎么调解,运用什么程序均未提及。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背景下,各地法院靠自行摸索虽然取得了较好的实践效果,但一系列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并未解决。因此,在梳理经验材料的基础上,探求实践难题的解决之道,并揭示隐藏于其背后的深层理论则是本文的旨趣所在。(本文来源于《韶关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3期)
唐力,毋爱斌[2](2012)在《法院附设诉前调解的实践与模式选择——司法ADR在中国的兴起》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当下强调构建和谐社会和社会管理创新的背景下,各地法院在探索诉前调解机制中推陈出新,其中,法院附设诉前调解机制是当前具有创新性、前瞻性的模式,代表着司法ADR在中国的兴起。在我国诉前调解制度化构建方面,法院主导型诉前调解模式应当成为基本走向,在此基础上实行调审分离,促进诉调对接解决纠纷模式的形成,实现审判与调解的良性互动。(本文来源于《学海》期刊2012年04期)
戴笺[3](2012)在《论我国法院附设诉前调解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多元纠纷解决理念下的法院附设诉前调解机制,虽于良好实践效果的肯定中证明了其存在与发展的潜力,但由于推行时间较短、法律规范较少且较原则,仅依赖各地自行探索与相互借鉴得来的实践经验中所存在理论争议与实践冲突仍不容小觑。是故在对此创新机制大力推广的同时,笔者亦希望借由对现存主要争议问题之辨析,探求维护此创新机制可持续发展的完善之路。(本文来源于《商品与质量》期刊2012年S5期)
乔二伟[4](2011)在《论我国法院附设诉前调解》一文中研究指出法院附设诉前调解,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产生的新型纠纷解决机制,是传统纠纷解决方式与现代司法资源的优化整合。论文第一章首先阐明法院附设诉前调解是指纠纷由当事人起诉到法院之后,法院受理之前,或在纠纷起诉之前,由当事人自愿选择或者法院依职权,将纠纷交由附设在法院的诉前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进而分析诉前调解在本质上属于诉讼外调解,具有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系争外利益、有利于缓解法院压力节约法院资源、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和谐解决纠纷等价值和功能。论文第二章对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院附设诉前调解相关制度进行考察、总结和归纳,以期对我国实践产生有益的借鉴意义。论文第叁章在对我国诉前调解开展较典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常州市新北区法院、苏州市吴中区法院附设诉前调解实践考察的基础上,厘清当前附设诉前调解实践中体现出的优势和及具体存在的问题。文章最后一部分针对实践中存在问题,提出应合理设置诉前调解机构、扩展附设调解机构类型、明确受案范围、规范调解启动程序、充分发挥兼职调解人员作用,对法院附设诉前调解机制予以完善。(本文来源于《南京师范大学》期刊2011-04-10)
包蕾[5](2010)在《法院附设诉前调解定位之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和谐社会并非一个没有任何矛盾的社会,而是能将矛盾及时有效化解。当大量纠纷以诉讼方式涌入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和传统的诉讼机制应对不暇之时,突破陈规,促进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以实现纠纷解决的公正、效率、和谐,即成为司法实践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0-04-21)
高翔[6](2008)在《法院附设诉前调解之制度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法院附设诉前调解有其自身的独特优势,符合我国的文化传统和现实需要,在我国台湾地区有着成熟的运行经验,社会效果良好。在大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社会大调解工作格局建设的今天,我们有必要重视法院附设诉前调解,并进行制度上的建构,使之成为与人民调解、商事仲裁等相配合的多元化非诉讼纠纷解决渠道,促使社会纠纷便捷、经济、和谐地解决。(本文来源于《福建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08年06期)
钱东辉,朱姝,刘轶臣[7](2007)在《创新调解止纷争》一文中研究指出今年7月的一天,十余名四川省达县籍农民工到苏州吴中法院准备对同省籍包工头何某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劳务费十多万元。吴中法院立案庭审查发现原告起诉材料不充分,吴中法院没有管辖权。没有管辖权,那就意味着他们就要回四川起诉。“农民工背井离乡,以最艰(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07-10-18)
法院附设诉前调解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当下强调构建和谐社会和社会管理创新的背景下,各地法院在探索诉前调解机制中推陈出新,其中,法院附设诉前调解机制是当前具有创新性、前瞻性的模式,代表着司法ADR在中国的兴起。在我国诉前调解制度化构建方面,法院主导型诉前调解模式应当成为基本走向,在此基础上实行调审分离,促进诉调对接解决纠纷模式的形成,实现审判与调解的良性互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院附设诉前调解论文参考文献
[1].张晓茹.论我国法院附设诉前调解制度的构建[J].韶关学院学报.2013
[2].唐力,毋爱斌.法院附设诉前调解的实践与模式选择——司法ADR在中国的兴起[J].学海.2012
[3].戴笺.论我国法院附设诉前调解制度的完善[J].商品与质量.2012
[4].乔二伟.论我国法院附设诉前调解[D].南京师范大学.2011
[5].包蕾.法院附设诉前调解定位之辨析[N].人民法院报.2010
[6].高翔.法院附设诉前调解之制度构建[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08
[7].钱东辉,朱姝,刘轶臣.创新调解止纷争[N].江苏法制报.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