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执行难”问题内容丰富,话题不绝,在社会舆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有见仁见智的讨论。但在从事民事执行工作的一线基层法官眼中,要说“难中之难”,行为作为执行标的的案件当数其中之一。行为作为民事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已经在各种场合被执行名义确定为给付内容。但是,行为必须赖以特定主体方得为之的特性使得行为作为民事执行标的的案件,呈现出较其他案件更为复杂的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4条规定:“强制执行的标的是财物或者行为”。在学术上,根据民事执行标的与被执行人人身的依附性的标准,可以将执行的种类分为对金钱和物的执行,以及对行为的执行。不难发现,无论在学理上还是在实践中,对前者的关注比较多,立法和理论研究都比较完善。这不仅在于金钱和物的债权的实现可以给申请执行人带来直接实际的经济利益,而且在以往的实践中,对金钱和物的执行案件数量亦远远大于对行为的执行案件数量。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地丰富民事私权的内涵,国家法制的完善日益地加大司法救济的程度。在民事诉讼中,越来越多的纠纷不啻交付金钱和特定物的单纯请求。必须看到,近几年来日益突出的“执行难”案件中关于行为债权标的的比例正在稳步上升,可是我国现行立法对行为债权的执行规定仍缺乏详细、明确和可供操作的规定,与世界范围内的其他国家相比,尚处在十分落后的地位。在此背景下,改变传统学术对行为债权执行漠视的态度,并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门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欲以此为切入点,力图对行为债权执行的程序方法和立法制度做一次较为全面的分析和研究。文章正文分为四个部分,共约二万六千余字。文章的第一部分是对行为作为民事执行标的概述。在该部分,首先阐述了民事执行标的的概念、法律特征和内容,说明将民事执行标的分为财物和行为两类的理由,并论述了人身不能作为民事执行标的的具体原因;然后对行为民事执行标的作了界定,谈了行为民事执行标的的构成要件,并列举了不能成为执行标的的行为的几种具体情形;笔者还对行为执行标的的内容和种类作了阐述,将其分为对作为和不作为行为的执行。其中,对作为行为的执行还可以分为对可替代行为的执行以及对不可替代行为的执行两种。文章的第二部分是对行为民事执行的方法和程序。在该部分,笔者首先阐述了对行为民事执行的概念,指出该种执行标的与人身具有密切联系,且主要以间接方法予以执行的法律特点。接下来,根据行为民事执行标的的分类,就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情况,分别对各种不同各类的行为的执行程序和方法进行介绍。尤其是对不作为行为的执行,笔者又将其分为违反一次性不作为义务和违反持续的反复不作为义务两种情形,并作了较为细致的分析、研究。文章的第三部分是比较法视野下的对行为的民事执行。笔者在该部分运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按照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分类,分别选取了英国、美国、德国、法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作为考察比较的对象,对上述几国的执行立法、执行机构体制以及对行为执行的法律制度进行了考察,并对两大法系对行为执行的特色和优劣做了较为详细的比较分析。认为应在立法体例上借鉴大陆法系先进国家的作法,制定专门的强制执行法典,并将对行为的执行单列专门章节,细化执行程序和执行措施。此外建议引入英美法系的藐视法庭程序,对拒不履行行为义务的被执行人形成强大的执行威慑。文章的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关于行为的民事执行若干问题的分析。笔者在该部分选取了可替代行为的执行、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又恢复执行前状态、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三个问题进行探讨。尤其是关于可替代行为的执行问题,笔者引用自己主办的真实案例,对可替代行为法律效果的责任主体,执行费用的确定和当事人救济途径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体会和看法。这些问题均是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又急需解决的问题,部分方面在学术上也存在争议。通过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笔者力图能够为执行立法和实务操作提供一点帮助。对行为的民事执行涉及的问题内容纷繁庞杂,本文只能选取其中的一部分进行分析论证,一些观点仅是笔者一家之言,尚不成熟,但希望借此窥其一斑,为未来的执行立法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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