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音乐电视著作权中存在两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其一是音乐电视的属性,即,音乐作品究竟是狭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还是邻接权保护的制品?对这一问题的界定直接影响到权利主体及其权利内容。如果将音乐电视认定为作品,则著作权主体为制片人,其享有放映权;如果将音乐电视界定为录像制品,则只有音乐作品的作者和表演者享有放映权,制片人无法从音乐电视的放映中获得利益。显然,确定音乐电视的属性对于保障音乐电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至关重要。其二,与第一个问题密切相关的是音乐电视的使用收费问题。音乐电视的使用者范围众多,权利人如何和使用人之间就收费问题达成协议,收费标准和办法如何确定才能在权利人与使用人之间达成一种有益的平衡?这也是现实生活中遇到的最难处理的问题。对于上述问题,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业界也没有统一的做法。为此,本文试图通过以下层次的论述,来尝试解决上述问题。“引言”部分简明扼要的阐述了音乐电视的历史发展,指出了唱片公司和卡拉OK经营者争执的焦点,从而引出了本文要论述的音乐电视著作权的相关问题。“正文”分为五个部分,先由一则案例引出了问题,然后依次论述了音乐电视的概念,音乐电视的属性以及我国音乐电视著作权许可使用收费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最后提出了自己的完善意见。第一部分着重叙述了一则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华纳唱片有限公司诉北京唐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的案例,使人对音乐电视著作权问题有个更直观的认识,并指出了案例的焦点,从而为下文的深入论述奠定了事实基础,指明了研究方向。第二部分顺着前文的案例,对音乐电视及与音乐电视相关的概念进行了详细叙述,并对音乐电视的特征进行了阐述,从而为下文的分析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三部分通过分析音乐电视分类问题,指出独创性是判断音乐电视属性的主要标准;在详细阐述独创性的基础上,对音乐电视的属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明确了音乐电视不同属性下的权利人和卡拉OK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这是这种类型案例争议的焦点这一,也是本文分析的重点。第四部分检讨了我国目前音乐电视著作权许可使用收费中存在的问题。重复收费、收费标准的不统一是我国音乐电视著作权许可使用收费中最为人们关注的问题。第五部分针对第四部分的不足,对我国的音乐电视著作权许可使用收费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完善意见。最后是一个简单的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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