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国家强制权是为使确定义务或责任的法律行为得以形成和执行,由国家享有并针对公民权利行使,以迫使相对人服从的侵害性权力。作为国家权力中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权能,国家强制权直接涉及到对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限制和剥夺,因而对公民权利的侵害程度也最深。如何从制度设计上对国家强制权进行控制,构成了国家强制权制度设计的主要内容。而制度上的控制,又是对国家强制权进行控制的基础。因此国家强制权的制度设计至关重要。本文第一部分阐述了国家强制权的一般理论,主要是从国家强制行为的定义入手分析,进而得出国家强制权的定义,并以此定义重新审视国家强制行为的范围。在此基础上,对国家强制权进行了分类研究,并对国家强制权与其他法学范畴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本文第二部分阐述了合法性原则、比例原则和程序正当三项法律原则在国家强制权制度中的体现。这三项法律原则是引领国家强制权制度建设的灯塔,应当在国家强制权制度建设中予以很好地贯彻。本文第三部分阐述了国家强制权设定的制度构想。提出以维护社会秩序作为国家强制权制度的立法宗旨。在设定权方面,提出将国家强制权的设定权归属于法律,实行绝对法律保留原则。对于通过行使间接强制权能达到管理目的的,不应设定直接强制权;对于通过行使财产强制权能够达管理到目的的,不应设定对人身的强制权;对于能够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权保证相对人履行义务的不应设定采取强制措施权。本文第四部分阐述了国家强制权行使的制度构想。国家强制权的行使主体问题,主要涉及到的是在强制执行权方面行政机关与法院之间的权力划分问题。对于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执行权当归属于法院或经法院审查;涉及公民住宅权的强制执行权当归属于法院或经法院审查;涉及处罚执行的强制执行权当归属于法院或经法院审查。但紧急情况下的强制权行使应当归属于行政机关。在国家强制权行使的程序制度方面,特别要体现的是告诫制度和和解制度。本文第五部分阐述了国家强制权制度中的救济制度。现有的公力救济制度,不能实现对权利的充分救济。要实现充分救济,一方面要实现当事人与公力救济行使者的“绝对不接触”;另一方面,在救济制度设计中,必需为自力救济安排一定的空间。通过建立、完善“支持公民寻求权利救济制度”加强相对人在救济制度中的自身救济能力;通过建立完善公民的抵抗权制度,制约国家的权力滥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