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专利技术标准”,是“专利技术”和“技术标准”相结合的产物。一方面,“专利技术标准”具有先进科学性,带给公众和社会比“普通技术标准”更多的利益;另一方面,某些“专利技术”成为其所在领域必不可少的技术支撑,因此,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会将其纳入其中。故,“专利技术标准”的出现与发展,有其现实性和一定的合理性。由于“专利技术”具有较强的私权益性,而“技术标准”中包含更多的公共权益,当两者结合后,私权益和公权益的冲突在所难免。这种冲突影响了“专利技术标准”有效的发挥作用。因此,如何协调这一权益冲突,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重要法律问题:专利技术标准中公私权益的冲突,是否可以通过法律予以协调呢?如果可以,需采用怎样的法律原则?又是如何在专利技术标准中具体的适用该法律原则?我国在协调此类冲突中具体适用法律原则时,和发达国家如美国相比,有哪些不足和需要借鉴的地方?为此,在本文前两部分,笔者分别从“专利技术”和“技术标准”的法律视角,逐一论述了各自的定义、历史起源、理论根据和法律定位等内容,着重强调了“专利技术”具有私权益的法律属性、“技术标准”具有一定公权益的法律属性,为探讨“专利技术标准中的法律问题”做了铺垫。然后,本文在第三部分对“专利技术标准”进行法律分析,同时,提出了“专利技术标准”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问题——专利技术和技术标准间公私权益的冲突。最后,本文研究了这一法律权益冲突的协调:先从法理上分析解决该问题的基本法律原则——权益平衡原则,再通过对相关典型案例的介绍和评析,具体探讨了权益平衡原则在法律实践上的应用,并针对“强制性标准中是否应纳入专利技术”这一问题我国相应的立法态度和司法实践现状,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