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新闻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新闻自由所蕴含的舆论监督的重要意义不限于对于公共官员的监督,它还涉及到对于社会“公众人物”的监督。本文所谓“公众人物”,是指社会公众人物,不包括公共官员。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公众人物和普通公民的名誉权是同等保护的,法律上还没有“公众人物”的概念和定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法官创造性地引入“公众人物”的概念和“公众人物”容忍义务的理念。对于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名誉权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国内法学界对该问题的探讨仍处于初级阶段,法律规范的制订也处于探索之中。新闻自由和公众人物名誉权,到底应该侧重保护哪一方,如何在两种权利之间实现平衡,不仅是我国法学理论界同时也是我国名誉权法制亟需解决的难点问题。基于上述思考,本文从法律层面上分析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名誉权之冲突,探求适当的解决办法。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提出问题,从新闻自由、名誉和名誉权的概念、价值入手,分析公众人物名誉权的特点,阐述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名誉权之间冲突的形式和原因。第二章详细介绍了美国最高法院在处理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名誉权之冲突问题时所形成的判例原则,梳理了以《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为开端的一系列涉及公众人物名誉诽谤的案件,阐述了美国公共官员原则到公众人物原则的发展脉络,重点剖析了《纽约时报》案的判决理由和法理依据,以及该案对于美国司法实践乃至对日本、欧洲的影响。第三章介绍了我国公众人物名誉权的相关法制和司法实践,通过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和余秋雨诉肖夏林侵害名誉权等案件考察了我国关于公众人物名誉权法制的立法和司法现状,通过与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对比,阐述我国这方面立法上的缺漏和司法实践中的难点。第四章论述了公众人物名誉权和普通公民名誉权是同等保护还是差别保护的问题,试图从法理的角度对同等保护和差别保护两种解决方案进行比较,从公共利益的关联性、公众人物的优势地位和资源利用能力等方面,论述弱化保护不会给公众人物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第五章结合我国学者的理论成果和司法实践,对公众人物概念和外延进行界定,试图通过引入“公众人物”的法律概念、批判性地引入实际恶意规则、完善新闻更正制度等方面来建构我国“公众人物”名誉权法制,合理保护和限制公众人物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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