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汶川特大地震后,地产龙头万科集团的200万元捐款及其总裁王石的一番话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的轰动。他认为捐款数目不宜过多,并要求每位员工的捐款不超过10元。他没有料到,他的这番话遭到了几乎众口一致的批评和抨击。更令他没想到的,由于这番话,公司股价下跌、声誉下降。最终迫于种种压力,他不得不出面道歉,并拿出一亿元捐给灾区才得以了事。这件事后,人们开始关注起原本并不被重视的公司社会责任。社会责任一词最早出现于19世纪末的美国,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与20世纪50年代进入了公众的视野。虽然目前的学术界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确切概念表述还没有一致的认同,但对其基本定义达成了一致的观点。通过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和外延的分析,我们看到了“法律责任是公司社会责任的底线,道德准则是公司社会责任的理想”。同时,我们也明确了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就是利益相关者责任和社会公益责任两部分。公司社会责任在近半个世纪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注重企业的利益至上到如今的企业自律地承担社会责任,无论对于公司还是对于普通民众,对待公司社会责任的看法有了根本的改变,对公司社会责任的价值判断有了不同。利益相关者责任有许多种分类,虽然分类不同但其核心内容相同,都体现了对公司营利性之外的社会性的关注。在强调公司的盈利性的同时,也强调公司的社会性。公司社会责任的价值已不再是纯粹理论上的探讨,而是实际转化为了企业的利益成败。从最近发生的毒牛奶以及“瘦肉精”事件中,我们能看到企业疏于担当起社会责任而给其带来的恶果。虽然已有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分散在不同法条之中,但其软法化的性质仍没有改变。这是得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具有了不确定性。面对此问题,我们可以通过扩大法官对法律一般条款的解释和将软法责任融入司法解释等方法来摆脱目前的困境。相对于已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利益相关者责任,公司的社会公益责任则要弱势的多。目前,我国只有公司法第五条中有关于社会责任的原则性的规定,但这一规定过于原则化和模糊化,在实践中基本无法适用。此外,对于社会公益责任的性质判断也并无定论,有人认为是法律要求,有人认为是道德追求。笔者认为,将其认定为道德责任更为妥当。既符合现状又利于其发展。汶川特大地震后,我国出现了一波的公司慈善的浪潮,这代表着我国企业开始积极投身于社会公益事业,也预示着我国慈善事业高潮的开始。但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却严重滞后。以万科集团为例,针对捐款的数额的大小,各方都不满意。而就公益处分权的归属、数额以及股东的权利救济等问题,法律的规定并不完备。笔者就此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提供了一定的解决之道。对于公司的社会公益责任,国家可以采用多种方法加以激励,税收优惠就是非常有效的途径。对比美国的相关做法,我国在此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此外,早日颁布《慈善法》将会对我国公司积极履行社会公益责任产生积极的推动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