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意在研究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问题。本文从驰名商标的概念、特征、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意义以及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认定标准、反淡化保护等法律问题着手,并结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公约和其他国家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制度,以及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等,分析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历史和现状。特别针对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问题,运用实证分析、对比分析等方法分析存在不足,提出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立法建议。前言部分从简述驰名商标的商业价值着手,通过列举世界上和我国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的历史,进一步论述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重要意义,从而说明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问题进行研究有现实意义。第一章,驰名商标是国际上通用的法律术语,但国际社会还未对驰名商标有一个公认的定义。从《巴黎公约》到TRIPS协议,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不断完善,为各国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提供了立法基础和框架。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始于1985年我国加入《巴黎公约》以后,1993年修订《商标法》以及《商标法实施细则》时,才正式提及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经过不断的修改和完善,我国的商标保护现已经和国际知识产权相接轨,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水平已经基本符合我国加入的《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的要求。第二章,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同时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这一规定符合国际公约的要求,而且也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但是,笔者认为仍存欠缺,建议仲裁机关在仲裁过程中对驰名商标应有权认定和裁决归属。《巴黎公约》没有明确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TRIPS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也只作了原则性规定。我国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保护驰名商标条款》的规定比较相近。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方式由早期的主动认定为主阶段已发展成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符合国际趋势。第三章,驰名商标淡化行为包括弱化和丑化。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立法,并不要求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认定淡化行为,不以实际发生损害结果为要件。驰名商标的反淡化理论提出后,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纳。美国是世界上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比较完善的国家。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立法既不系统、也不完善,存在不足。笔者比较赞同就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单独立法,建立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制度。第四章,目前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从现实空间延伸到虚拟世界,无论在世界上还是我国均已达成共识。对驰名商标进行当然的、一概的全面保护,还是有条件限制的进行反淡化保护,学界观点并不一致。笔者赞同将恶意抢注域名行为认定为对驰名商标侵权行为。结论部分对本论部分的内容、观点进行归纳、总结。国际上从《巴黎公约》到TRIPS协议,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不断完善,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已经基本符合我国加入的《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的要求。建议就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单独立法,将恶意抢注域名行为认定为对驰名商标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