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逮捕作为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其主要功能是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不带有惩罚性,而在司法实务中,出于某些原因,逮捕不断沦为侦查的辅助手段,尤其是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经常出现通过逮捕促进侦查进展的现象。这一问题也反映出,目前司法实践中比较关注的是逮捕的强制性,而较少的关注逮捕的另一方价值,即人权保障。现代司法理念要求“即打击犯罪,又保障人权”,错捕必然对人权造成极大侵犯,对嫌疑人审查后依法不予逮捕实际上就是对人权的保障。因此对逮捕的入口程序严加限制就是现代法治的题中应有之意,要对逮捕机制适用慎之又慎,力求做到逮捕与否与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保护相统一。随着人权意识的觉醒,自侦自捕的办案模式与人权保护的司法改革背景显得格格不入。社会各界对此也议论纷纷。在《刑事诉讼法》还尚未作修改之前,200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经过试点工作与多轮专家会议讨论之后,终于出台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以期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制约和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这项改革试行以来已逾一年,到底有没有消除自侦自捕的弊端,有没有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的制约,都有待于对现行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方式的适用状况进行实证调查研究。为了对这一状况有个比较形象的认识和了解,同时对现行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方式的完善做一些思考,笔者借着在某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实习的机会,在侦查监督处诸位检察官的支持与帮助下,拿到了许多宝贵的第一手资料。因此,笔者以某市2006年到2009年8月的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情况与2009年9月到2010年12月的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情况为分析研究对象,进行了一个粗浅的实证分析研究。从而得出结论: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取得了良好的司法与社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实务障碍,可以通过一些举措不断的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