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约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竞合

论违约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竞合

论文摘要

违约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竞合是权利救济制度发达的产物,但也体现了法律分类的局限性。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合同法和侵权法的关系一直处于动态的发展之中,从最初表面上的泾渭分明到现在的相互渗透融合,更加导致了违约与侵权请求权竞合现象的大量出现。这是一个理论性非常强的问题,同时在实务中也有很高的应用价值。无论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有关它的学说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可谓是百家争鸣,百花齐放,一直没有权威性的结论。本文以全面补救受害人的损失为主旨,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从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等角度,对三种有关竞合的学说和三种立法模式进行利弊分析,并对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进行详细剖析。在此基础上提出笔者赞同的学说和以该学说为依托的关于违约与侵权请求权竞合的立法建议。本文在结构上分为五章。第一章界定竞合的内涵和外延;对请求权竞合、责任竞合、规范竞合等概念进行界定和比较;同时又对违约与侵权请求权竞合的概念、原因和历史渊源做了阐述。第二章介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关请求权竞合的三种学说和三种不同的立法模式。重点介绍这几种学说和立法模式对受害人利益保护程度的不同,兼谈其诉讼程序的简明性与否和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第三章介绍合同和侵权关系的动态发展,两者保护的利益范围的变化,认为现行合同法不仅保护履行利益还保护固有利益,但仍有不足的是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只能依据竞合理论提起侵权之诉。本文详细阐述了这种认识的弊端,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笔者的观点,在例外情形下尤其是竞合情形应允许对精神损害寻求违约性救济。又介绍了英美法系国家侵权法对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合同和侵权的未来关系及其对请求权竞合产生的巨大影响。第四章介绍我国立法关于竞合问题的规定及实践中的做法,并阐述了现行立法和司法的种种缺陷。现行立法的缺陷是太过笼统且缺乏相应的配套性规定,容易产生歧义。如“选择”究为何意?是只能选择一个,还是两个皆可选?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法》第122条中的两个请求权是绝对独立的,否则无管辖异议出现的可能。但两个请求权绝对独立的弊端是如果“选择一个”,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彻底救济,如果“两个都选”,会出现不当得利。在此基础上,引出了下文笔者赞同的理论学说和以该理论学说为依托的立法建议。第五章是违约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竞合的理论重构和立法建议。本章通过对上文的总结,提出了笔者赞同的学说,并以该学说为依据提出了笔者的立法建议:两个请求权需同时提出,但这两个请求权是相互影响的,目的是要实现彼此间的协调,防止出现不当得利和逻辑上的悖论,但如果法官释明后受害人仍坚持一个请求权的,应充分尊重受害人的意愿。需注意的是,无论受害人做出何种选择,违约与侵权请求权竞合都只能在一次诉讼中解决。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违约与侵权请求权竞合概述
  • 一、竞合的含义
  • 二、请求权竞合与责任竞合、规范竞合之比较
  • 三、违约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竞合的概念
  • 四、违约与侵权请求权竞合的原因和历史渊源
  • 第二章 请求权竞合的理论学说及立法模式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有关请求权竞合的学说及评析
  • 一、法条竞合说及评析
  • 二、请求权竞合说及评析
  • 三、请求权规范竞合说及评析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请求权竞合问题采取的立法模式及评析
  • 一、大陆法系对请求权竞合问题采取的立法模式及评析
  • 二、英美法系对请求权竞合问题采取的立法模式及评析
  • 第三章 合同与侵权关系的动态发展
  • 第一节 违约责任的扩张
  • 一、附随义务
  • 二、精神损害赔偿
  • 第二节 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扩大
  • 第三节 合同与侵权的未来关系
  • 第四章 我国立法对违约与侵权请求权竞合问题的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的做法
  • 第一节 对《合同法》第122 条的解析
  • 第二节 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做法
  • 第五章 我国违约与侵权请求权竞合的理论重构及制度完善
  • 第一节 违约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竞合的理论重构
  • 第二节 违约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竞合的制度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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