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修正案共十九个条文,主要是对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作了修订,其中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修订的有八个条文。本次修订对审判监督制度的修改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再审程序的进一步完善,另一是对再审理由(事由)的重新设定。总体上来说,这来你两个方面的修订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但本次修订仍遗留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这些问题甚至是根本性的。本文采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并结合国外再审的相关制度,对我国再审程序进行反思和重构。全文共分为一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再审制度的一些相关概念界定清楚,理论界和实践部门对于再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与申诉之间的区别和联系长期以来有比较模糊的认识,只有弄清其真实内涵,才能进一步的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着重对国外再审制度进行一番比较,其中主要针对德、法、日三国的再审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找出问题的根源和解决问题的思路。第三部分:介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制度的修订。修订后的再审制度较以往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也遗留了一些重要问题,如何进一步的解决这些问题、完善我国再审制度是本文着重探讨的问题。第四部分:着重探讨了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从指导思想、启动主体、职权主义及再审程序启动的事由等方面,对再审制度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反思,第五本分:本文的核心部分是对我国再审制度的重构作出自己的设想,试图确立以当事人中心主义为基础的再审之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