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行政法学理念的变革,我国逐渐由管理行政转变为服务行政,行政法律关系也不再是行政机关单方控制的产物,而更多是行政机关和利害关系人共同作用的结果。行政规划作为国家行政活动的重要手段,一种新的、特殊的行为模式,已广泛应用于经济、社会中,而且显著地表现出行政机关和利害关系人之间良性互动的趋势。在繁复的行政规划法律关系中,诸多利益交织在一起,一方利益往往涉及到他方利益的保障与实现,尤其是利害关系人与行政机关分别代表的私益、公益之间的碰撞和协调,是行政规划运行中无法回避的矛盾。由于行政规划具有裁量性、变动性等特点,加之实践中大量行政规划游离于法律之外,缺少法律的硬性约束,近年来,滥用规划权力而导致房屋拆迁、土地征用中的纠纷激增,甚至发生肆意侵犯利害关系人权益的问题。对行政规划进行规制,最大限度地保障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实现,不仅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更是利害关系人地位提升、权益扩展的应有之义。本文虽然站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但并没有过多的沿循前人分析思路,而是以行政规划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保障为视角,通过完善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保障体系,规范行政机关的规划行为,促进行政规划法律制度的完备。希望本文能够起到抛砖引玉之功效。文章分上、下两篇,共六个部分依次展开:上篇为行政规划利害关系人权益保障之基本认知,这是文章最基础的层次,为后文分析做简要的铺垫。第一部分,针对国内外对行政规划认识纷繁的状况,对行政规划的相关概念进行分析,从行为主体、法定职权、目的及法律意义四个方面对行政规划进行厘定,提出本文的观点,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行政规划的性质、特点。第二部分,对利害关系人进行简述。目前,我国行政领域并无利害关系人的完整、确切含义,结合行政规划界定利害关系人的法律概念,分别从内涵、外延两个部分阐述,并对引发争议的“利害关系”进行重新判定,将其解释为“法律上应当保护的利害关系”,进一步分析其构成要件。第三部分,分析我国行政规划利害关系人权益保障的意义。首先,由于多元利益的存在、公益与私益的可权衡性以及行政规划对利益配置的双重影响,不可避免的影响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此为行政规划与利害关系人权益保障的连接点。其次,从行政机关角度——政府职能的转变与法治政府的建设,以及从利害关系人角度——主体地位的提升、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与配合,充分论证保障利害关系人权益的现实意义。下篇为行政规划利害关系人权益保障的制度构想,主要从赋予行政规划利害关系人各项权利的视野进行考察,这是本文的最后落脚点,也是全文的重心所在。第四部分,阐述现实中行政规划利害关系人权益保障的主要阻碍,为后文的制度构建提供突破口。法治观念畸形、理论研究不足以及制度建设缺失等不利因素,严重阻碍着利害关系人权益保障的进一步发展,必须尽快予以清除。第五部分,探讨行政规划利害关系人权益的程序性保障。行政规划的核心是规划裁量权,规划裁量权与正当法律程序联系紧密,必须在正当程序的要求下运行。程序权利的存在也具有重要价值——服务价值和独立价值,赋予利害关系人知情权、听证权等多项程序权利,并辅以相应的、较为完善规划程序,为行政规划利害关系人提供规划前、规划中的充分保护。第六部分,提出行政规划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司法保障构想。由于规划权力的特殊性,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行政规划是否能够进行司法审查及司法审查的范围都存在较大的争论,但按照现代宪政框架下的权力分立理论,以及作为保护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最后防线”,赋予利害关系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是不可忽视的。因此,将行政规划纳入司法程序中进行有效的监督成为必然选择。本文主要运用了理论分析、实践考察以及比较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力求从多层次、多角度进行全面而深入的研究。其中,第一、二部分运用理论分析方法对行政规划及其利害关系人等支撑性概念进行系统的讨论。第三、四部分主要采用理论分析和实践考察的方法研究行政规划利害关系人权益保障的意义与阻碍。而比较研究的方法主要体现在第五、六部分,通过借鉴国外关于行政规划利害关系人权益保障的实践经验,完善我国的相关制度。当然,在行文的过程中,也引用了一些比较典型的案例进行论证,使文章更加充实,不致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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