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论文旨在探讨国家赔偿责任与民事责任混合时的法律适用规则问题,从论文主体内容看,以研究国家赔偿这种公法责任的适用为目的,因此属行政法学范畴。实践中,国家赔偿案件往往除了赔偿申请人与国家机关之间的赔偿法律关系,还涉及到赔偿申请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责任关系,民事责任的承担与否、责任程度及其与国家赔偿的顺位关系,势必影响到国家赔偿责任的最终形态。而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则相对简单,理论界对此问题也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难以有效指导赔偿实践,导致在国家赔偿案件中做法不够统一,影响了国家赔偿功能的发挥和法律的统一。而完善的国家赔偿制度是现代民主国家的内在要求,因此研究该论题就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功能。论文主体分为引言、正文四个部分和结论。引言阐述了论题的理论意义、研究状况和研究思路。正文第一部分对国家赔偿责任混合形态进行了基础理论研究,主要是提出了混合形态的基本类型可按国家赔偿申请人对第三人有无过错而分为两大类。第二部分对境外法中混合形态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比较研究。结论是境外法普遍将国家赔偿责任视为民事责任的特殊类型,在具体的适用上表现为国家赔偿的后位性和补充性。但从国家赔偿责任产生的制度背景和具体法律规则两方面进行宏观和微观的考察,混合责任形态的法律适用不应简单借鉴境外法的态度。第三部分针对两种不同类型的混合形态如何适用法律问题分别进行探讨。对于申请人对第三人无过错的法律适用,从救济的成本承担、正当程序的客观要求、假执行规则的借鉴意义以及我国《物权法》最新立法动态等方面论证了赔偿义务机关先行赔付模式的正当性,该说不同于通行的司法实践做法。对于申请人具有过错的情形,分为完全过错和不完全过错分别进行了深入分析,认为从法治政府和程序效率的角度出发,采取免责说更为合理。论文第四部分提出国家赔偿责任混合形态在《国家赔偿法》中立法确认的必要性以及构建中应当注意的若干要素,并探讨了立法表述的方式。结论部分笔者总结了混合形态的法律适用规则,并对法学先进对于该问题的深入探讨提出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