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我国《保险法》具有开创性的立法规定,也是我国不同于其他国家保险立法的重要特征之一。因此,对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的研究意义十分重大。本文详细论述了说明义务的法律定义、特征及其价值,充分证明了我国《保险法》确立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的先进性,科学性和必要性。并对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行为表现、判断标准,以及违反说明义务的表现形式、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了剖析,指出了保险人说明义务立法上存在的疏漏。最后得出了在实践中,可以通过司法规制的手段,即对有利解释原则的适用,来矫正立法上的无助,规范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实现保险交易的公平与正义的结论。
论文目录
内容提要引言第一章 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要义一、说明义务的法律定义二、与告知义务的区别第二章 保险人说明义务的价值一、是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体现二、是私法意思自治精神的体现三、是保险制度对投保人保护宗旨的体现第三章 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行为表现及判断标准一、履行说明义务的行为表现二、履行说明义务的判断标准第四章 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的表现形式及法律后果一、违反说明义务的表现形式二、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第五章 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司法规制一、司法规制的概述二、说明义务司法规制的方式结论注释参考文献论文摘要(中文)论文摘要(英文)后记导师及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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