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霍耐特是社会公认的法兰克福学派第三代核心人物,他的“为承认而斗争”理论代表着法兰克福学派社会批判理论的新的发展方向和趋势。霍耐特在批判地继承前人学说的基础上提出了承认学说,力图用规范性与经验性相融合的方式为批判理论重新建立规范性基础。霍耐特吸收了黑格尔早期学说中蕴含的主体间相互承认而产生自我意识的观点。黑格尔认为个体之间的交往行为都存在着主体间相互承认的过程,一个主体只能通过其他主体的承认才能认识到自我的能力和品质,并与之达成和解。但同时又会因为被承认了的特殊性而与他人形成对立,并引发冲突,冲突的原因不是为了肉体的持存,而是为了主体间相互承认各自的特殊性。这样,主体间的承认运动就在不断的和解和冲突的交替运动中,达到自我意识的新的维度。可是,黑格尔并没有把这种主体间关系看作社会中的经验事件,而是最终被他的意识哲学所覆盖,成为精神自我反思的客观化形式。为了赋予承认学说以社会历史性,霍耐特又借鉴了米德的“主我-客我”理论。米德把反应在他者眼中的自我形象称为“客我”,自我的一切现实行为的主体称为“主我”。“主我”先于自我意识存在,并不断与“客我”意识到的行为产生关系。也就是说,主体只有从他者对自己所做行为的反应来认识自我时,才能获得一种自我意识,这就从自然主义的角度为黑格尔早期承认学说提供了论证。通过对黑格尔早期承认学说和米德社会心理学的论述,霍耐特提出了自己关于承认理论的论点,他把承认关系在主体间体现出的不同形式分为爱、法律、团结三种,与承认形式相对应也提出了三种蔑视,即“承认形式的被拒绝”类型:强暴、剥夺权利、侮辱。霍耐特认为人的完整性归因于承认形式的完整,而蔑视使自身完整性受到伤害,不仅限制了主体的自由,而且使他们不能从其他主体获得肯定的自我理解。于是,蔑视经验便成为了社会对抗和社会冲突的动力。霍耐特的“为承认而斗争”理论受到了学界普遍重视,但也受到了费雷泽“观点的二元论”的质疑。弗雷泽认为霍耐特不应把批判理论定位在承认的一个维度上,而应从分配和承认的两个观点去认识,既能从外在的经济领域透视到其文化背景,也能从外在的文化领域观察到其经济背景。霍耐特虽然也同意分配不公正对社会的影响,但是他认为分配只是承认的一个派生范畴。而整个承认理论的基础,即霍耐特为批判理论重构的规范性基础只有——“好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