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资本是商业银行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资本状况不仅决定了银行的规模扩张能力,更反映了银行的风险抵御能力。自巴塞尔协议实施以来,资本充足率成为评价单个商业银行乃至整个银行体系安全性与稳健性的国际统一标准,资本充足率监管成为审慎银行监管的核心。因此,资本充足率监管是否必要、是否能够有效降低商业银行风险等问题一直是理论研究和监管实践争论的焦点。目前,我国正处于转型发展时期,由于在政治经济制度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较大的差异性,我国的银行业面临的市场环境较为独特,因此资本充足率监管实施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现有条件下,研究我国商业银行市场约束能否有效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监管下我国商业银行如何调整其资本与风险水平、资本充足率监管对银行风险控制行为与经营业绩行为所产生的影响以及银行监管是否能实现维护银行体系稳定与提升银行公司价值的激励相容等问题,对进一步充实银行监管理论,为我国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的实践和改革提供经验证据,探索基于发达国家监管经验制定的资本监管标准在我国的适用性并完善我国银行监管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首先,从商业银行本身的特殊性出发,本文梳理了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理论依据。本文对银行资本、银行风险、银行监管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内涵进行界定,对金融不稳定假说、公共利益论、代表假说、自由银行学派、俘获理论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梳理比较,结合商业银行追求风险的内在动因、银行破产的负外部性和众多无法发挥约束作用的中小债权人,认可资本监管存在的必要性,强调有效的监管应不仅能抑制银行风险承担,有利于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还能为被监管银行提供适度激励,鼓励银行提高公司价值。其次,从必要性看,我国银行业存款人市场约束不足是进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前提。本文从中国利率受管制的现实出发,通过数理模型和计量分析系统论证了存款人“用脚投票”对商业银行资本配置约束的有效性。单个银行提高自身资本既能获得在行业中的资本相对充足的优势,有利于该银行获取更多的存款,又会提高整个银行业的平均资本水平,而这个好处被所有银行分享。经验研究表明我国存款人无法根据商业银行偿付能力的不同来甄别“好”的银行和“坏”的银行,债权人对银行的监督作用很难发挥,从而无法约束银行的过度风险承担行为。第三,从有效性看,我国资本充足率监管对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非常薄弱。本文选取2004-2010年在沪、深A股市场上市的16家商业银行的面板数据,实证检验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实施后,资本充足率监管压力与银行资本及风险调整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惩罚压力对银行资本与风险调整均没有显著影响,预警压力显著提高了资本缓冲不足的银行的资本比例调整,但对风险调整没有显著影响,这与近年来我国信贷规模高速扩张的现实相符。资本监管只是通过强制性要求使银行的资本在一定程度上覆盖风险,迫使银行在风险资产大规模扩张的同时增加资本以维持足够的偿付能力。第四,从微观机理看,我国资本充足率监管激励不足可能导致银行经理人降低在风险控制任务上的努力。本文通过构建数理模型来研究商业银行在多项任务的委托代理链下的激励契约问题,银行经理人既要提高银行经营业绩,又要控制银行风险,在两项任务之间存在努力分配上的冲突。结合中国监管宽容的现实,本文讨论监管当局在风险控制任务上提供的激励不足导致最优契约无法实施的情况。当监管当局不能提供最优契约时,如果两种努力的成本函数是独立的或相互替代的,两项任务的产出是正相关的,银行机构将进一步弱化在风险控制上的激励,同时强化对经营业绩的激励;相应地,经理人将过多努力分配在提高银行经营业绩上,而对风险控制的努力将减少,从而导致社会总福利下降。第五,作为一个扩展,从国际经验来看,严格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有利于抑制银行的风险承担。本文选取全球50个国家304家银行的相关数据,实证分析了主要监管措施对银行风险承担和公司价值的影响。结果表明,资本充足率监管的严格程度与商业银行的安全性指标显著正相关,但与银行的公司价值没有显著关系.最后,得出本文的总括性结论,并根据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实施效果分析结果和当前金融危机下资本监管表现的不足,提出了完善银行业监管工作的具体思路和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