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宝霞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木兰县柳河镇中心卫生院151947)
【摘要】目的:研究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的临床治疗效果。方法:选择了近3年来在我院救治的32例弥散性血管内凝血患者的临床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经过抢救29例患者存活,3例患者死亡。结论:针对弥散性血管内凝血患者进行早期诊断和治疗,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能够挽救大多数患者的生命。
【关键词】弥散性血管内凝血;治疗
【中图分类号】R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1752(2014)30-0138-02
弥散性血管内凝血(DIC)是许多疾病中的一个严重的病理过程,是在某些致病因素的作用下,引起微循环内广泛的纤维蛋白沉积和血小板、红细胞凝集,形成弥散性微血栓,并因此引起循环功能障碍。由于纤维蛋白原、血浆凝血因子和血小板的大量消耗,最后导致广泛出血、休克与脏器功能损害。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自2011年7月到2014年6月我院妇产科收治的32例弥散性血管内凝血患者中,年龄23~42岁,平均34岁。32例患者均有诱发DIC的高危因素,其中产后大出血15例,羊水栓塞4例,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合并胎盘早剥6例,重症肝炎2例,再生障碍4例,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1例。
1.2治疗
1.2.1治疗原则DIC不是一个独立疾病,但任何疾病一旦发生DIC就必然加重原病情的发展,因此其治疗原则是标本兼顾,因果并治。及时除去诱因,尽早娩出胎儿胎盘后,将使DIC迅速缓解;若只治疗DIC而不切断病原,则不可能阻止DIC的继续发展,与防止内脏遭受严重损害。
1.2.2原发病治疗积极改善微循环,纠正休克,为及时去除原发病灶或采取急症手术创造有利条件,这是决定治疗效果的关键。如严重胎盘早期剥离并发DIC时,通过剖宫产术娩出胎儿,取出胎盘,清除宫腔残余物质或切除子宫以断绝凝血活酶进入循环,有利于纠正或消除DIC。感染性休克并发DIC时,应使用足量抗菌药物,彻底清除感染灶,均有利于制止DIC的继续恶化[1]。
1.2.3肝素治疗一般每次按0.5~1mg/kg计算(1mg相当于125U),首次量50~100mg稀释于5%葡萄糖液100ml内静脉滴注,在30~60min内滴完,继之以50~100mg稀释后,连续缓慢静脉滴注,每4h测1次凝血时间(试管法),要求凝血时间延长至20~30min,若达不到此要求,则须加快滴速,一般24h用量在200mg左右。亦可间断给药,4h1次,使用前先测定凝血时间以调整剂量。
1.2.4抗纤溶药物的应用及凝血因子的补充
1.2.4.1抗纤溶药物的应用:纤溶是机体针对DIC的一种代偿功能,有助于防止和清除微循环内的纤维蛋白栓塞;对于维护组织灌注,防止栓塞坏死,具有积极意义;只要DIC停止与应激刺激消除就会逐步自行停止。因此,即使DIC晚期出现明显纤溶亢进,亦应慎用纤溶抑制药。如有必要应用纤溶抑制药者,必须与肝素并用;或在肝素化基础上少量应用氨基己酸,有肾功能障碍者则改用氨甲苯酸(对羧基苄胺,止血芳酸)。
1.2.4.2凝血因子的补充:补充凝血因子的有利时机是DIC已停止发展,已经不再有促凝物质进入母血循环。因此,如DIC不很严重且不再继续发展,已被消耗的凝血因子,如同血小板及纤维蛋白原一样,依赖机体的代偿,迅速恢复,不必补充。若病人出血倾向严重,则须适当补充凝血因子。在纤溶亢进期间,输入的凝血因子可迅速被破坏和降解,故在补充前宜先给纤溶抑制药。
1.2.5加强支持疗法由于严重DIC可引起组织代谢急剧障碍,加之能量摄入不足及消耗增加,故必须加强支持疗法,尤其要重视营养支持,以满足机体的能量和蛋白质的需要。营养不良可严重影响机体的免疫及组织修复功能[3]。
2结果
经过抢救29例患者存活,3例患者死亡。
3讨论
加强孕期检查;避免使用促凝药物;合理选择终止妊娠的时机;严密观察和处理产程;用缩宫素(催产素)静滴引产或增强宫缩时,必须有专人守护,严密观察宫缩的频率与强度,随时调整滴速;防止羊水进入母血;严格掌握手术产指征、禁忌证和手术条件;积极纠正产科休克及酸中毒。
肝素是DIC的重要对抗剂,它可抑制凝血因子X的活性,抑制凝血酶原的形成与转变为凝血酶,制止纤维蛋白原转变为纤维蛋白,并能中和5-羟色胺的血管痉挛作用,防止血小板黏附于血管内皮损伤处。故肝素可阻止血小板和纤维蛋白原等凝血因子继续消耗,防止DIC的继续发展,为重建正常凝血功能创造条件。因此如基本病因一时不能去除,如羊水栓塞、感染性休克、死胎不下等,作为阻止DIC的对症治疗,要尽早应用肝素,且用量要足。若基本病因已及时去除,如胎盘早期剥离时,胎儿胎盘已娩出,则可不必应用肝素。肝素要用得早,要早在DIC处于高凝阶段时,早在促凝物质进入母血循环的早期,将要消耗或已部分消耗凝血因子之时,如用量足,可立即化险为夷,抢救DIC可获得完全成功。可是临床往往在确认DIC时,已处于高凝向低凝期转变,或低凝向纤溶期发展,此时血液已不凝,但血中仍有大量促凝因子,还须用肝素以抗凝,亦能收到预期效果。至于慢性、诱因未去除的病例,促凝物质仍可能不断进入母血循环,肝素则须持续应用,以保护还未被消耗的凝血因子,不再继续被消耗,直至临床情况好转,出血停止,血压稳定,血液指标恢复正常为止。停药后,6~8h复查。以后每日检查1次,连续3~5d,防止复发。应用肝素期间要严密观察病人,每4h检查凝血时间(试管法)及凝血酶原时间,并以此调整下一次给药剂量,使凝血时间一般控制在30min之内。若凝血时间明显延长(>30min)而伴有大出血时,应减量或延长给药时间[2]。并应随时准备好硫酸鱼精蛋白,遇有明显出血应立即静脉注射相等于最后1次肝素量的硫酸鱼精蛋白以对抗之。产科DIC是否应用肝素应根据诱发疾病来决定,除羊水栓塞必须采用肝素治疗外,不是所有产科DIC均需肝素治疗。胎盘早期剥离、死胎不下等病人,则以早期去除病因为主,及早结束分娩,可不用肝素。重症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合并DIC时,应用肝素要慎重,尤其平均动脉压≥140mmHg(18.7kPa)者,更不宜应用,因脑血管丧失调节功能,易发生颅内出血;为尽快阻止DIC的发展,应积极、果断去除病因,立即剖宫产,终止妊娠。同时迅速纠正血容量,以输入新鲜血液为主。
参考文献
[1]黄泽毅.中华妇产科学.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0.
[2]宋善俊,王鸿利,李家增.弥散性血管内凝血[M].第二版.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
[3]乐杰.妇产科学,第6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