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客体论文-柯凯鈇

法律关系客体论文-柯凯鈇

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律关系客体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劳动力商品

法律关系客体论文文献综述

柯凯鈇[1](2019)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客体的界定及其价值——兼论解决《劳动合同法》争议的法理依据》一文中研究指出《劳动合同法》自颁布实施十年以来,各界争议不断,由于其存在的各种问题,导致劳动关系管制和自治的系统性失衡,影响了正在进行的全面深化改革,亟需修订。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在劳动合同立法问题上坚持劳动立法主义,即以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客体为劳动设计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但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坚持劳动力立法主义,这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法律关系客体是权利义务的载体,而劳动合同法则是通过立法正确分配资本与劳动的权利义务。在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条件下研究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通过分析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交换的对象、劳动合同的标的和《劳动合同法》的内容,讨论了劳动力作为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客体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以及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刻的理论意义。(本文来源于《经济与社会发展》期刊2019年01期)

陈福胜,杨昌宇[2](2019)在《智能互联网时代法律关系客体的扩张——基于新兴权利问题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智能互联网时代,中国法律正面临来自理论与实践的多重挑战,社会层面的新兴权利诉求层出不穷,司法领域疲于应对,迫使我们在理论上对权利的载体——法律关系的客体进行新的思考。当下中国社会生活领域,越来越多现实性社会关系不断冲破法律规范的原有界限,要求进入到法律调整的范围之中,法律关系客体呈现扩张之势。这既对司法实践提出挑战,也对业已形成的法律知识体系构成冲击。是什么促成了法律关系客体的扩张,如何看待扩张中的种种表现形式,又要如何化解实践的压力与理论的窘迫,这些问题需要我们以面向未来的态度立足法治中国的实践进行思考。(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张艺颖,姚军[3](2017)在《何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判定标准——由“宜兴胚胎案”导入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内涵虽日益复杂性和多样性,但在评价某一自然物是否是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时仍应符合现有的关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标准、符合民事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和意义、符合"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念的涵义这叁标准。本文据此考量"宜兴胚胎案"所涉及的体外胚胎,认为此类与人体有关的物不应纳入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而应通过制定《人工生殖法》的途径进行规制。(本文来源于《医学与法学》期刊2017年04期)

濮云涛[4](2017)在《环境法律关系客体探析及其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与传统法律关系客体定义有所区别,环境法律关系客体是指与环境法管理主体和受制主体的权力(权利)职责(义务)关系最为密切的客观对象。环境资源作为重要客体,应当在物权法和环境法中予以特殊保护,以兼顾其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环境行为与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和内容联系最为密切,是环境法律关系内容的具体化落实,当属环境法律关系客体范畴。讨论环境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范围,可以得出在公私平衡、损害认定、判决执行、诉讼程序方面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启示。(本文来源于《传播与版权》期刊2017年08期)

[5](2017)在《保密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一文中研究指出保密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保密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和目标。没有保密法律关系客体,保密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就无从体现。从本质上看,保密法律关系客体是国家秘密的内容,是确保包括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国防、外交等国家政务事项、军事技术和其他尖端技术等信息内容的绝对安全。从形式上看,国家秘密信息内容必须依附于一定形式的载体而存(本文来源于《保密工作》期刊2017年03期)

谢可钦[6](2016)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法律是根据民事法律规范而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我国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在民法理论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门。不过,我国对民事法律概念的界定存在分歧,在当今社会不断发展的背景之下,我国传统民事法律关系开始向新型民事法律关系转变,进而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产生了影响,本文旨在分析民事法律关系中客体的深刻内涵,从而进一步加深人们对民事关系客体的理解程度。(本文来源于《散文百家(新语文活页)》期刊2016年10期)

郭珍[7](2016)在《国家审计法律关系客体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审计是实现国家良治必不可少的一环,审计权作为制约其他行政权力的监督权,其职权范围就是审计法律关系客体的合集。一个个审计法律关系客体组成了国家审计监督的外延,在国家审计肩负更多的社会责任投身于国家治理时,我们更不能忽视这个理论性问题。在审计工作的发展中,审计法律关系客体是审计实践中的基础性问题,它也是动态发展的。从最初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到近几年的国家重大政策跟踪落实审计,不仅审计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在逐渐扩大,而且其关注的重点也转移到对国家经济社会运行状况的独立监督和评估上来。温家宝总理与刘家义审计长都曾对审计职权的监督范围有过论述,其中财政资金、人民利益都是影响审计范围的关键因素。虽然国家审计是国家运行的监督系统,但审计的监督之手并不能触及社会的各个角落。一方面,作为行政权的审计权也要有边界,法外无权,审计机关要在法律赋予的职责范围内服务于国家治理;另一方面,审计机关在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的新时期也要找准自己的定位,为自己更好的服务于国家治理找到理论依据。因此,从根本上厘清国家审计到底是“审计什么”的问题,对于我国审计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法律是任何行政机行使行政权力都必须遵守的准则,国家审计工作离开法律就无所适从,法律也决定着国家审计的职权与范围。鉴于此,本文首先从国家审计实践入手,依据审计署2003年到2015年共计231份审计结果公告总结了实践中出现的审计法律关系客体,并从理论上论证了其存在的意义。然后根据相关审计法律法规,梳理了我国法律框架下的审计法律关系客体,以此作为对它进行再认识的基础。最后,通过上述的研究对国家审计法律关系客体进行了再认识,将不同内容的审计法律关系客体抽象为:行为、物、政策落实情况,以期用最少的基础概念尽可能地包罗审计世界已有的和将来可能会有的审计法律关系客体。(本文来源于《南京工业大学》期刊2016-06-01)

李振东[8](2016)在《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与国际贸易形式之暗合——兼谈经济法与国际贸易法之渊源》一文中研究指出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生活的理论关照,是经济关系的法律化。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的落地,要靠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来完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有3类,分别是物、行为和智力成果。国际贸易形式也有3类,分别是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知识产权贸易)。这种暗合并非巧合。以政府为例,其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一,权力、职责的载体多数情况下是管理行为,但有时政府也转让物资和技术。企业就更是3个客体一个不少。因此经济法和国际贸易法有着明显的渊源。(本文来源于《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16年02期)

林锦静[9](2016)在《表决权信托法律关系之客体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托关系一旦成立,受托人便依照法律及契约规定,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表决权是表决权信托关系之核心点,在信托关系存续期间,受托人的管理处分行为均围绕其进行,离开表决权,信托关系便宣告终止。我国在立法上尚未对表决权信托制度做出明文规定,且学术界关表决权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于,是为股权,还是表决权,仍存争议。因此,本文旨在对该争议进行探析,明确表决权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将有助于推进我国关于表决权信托制度的立法构建。(本文来源于《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3期)

柯凯鈇[10](2015)在《我国劳动法律关系客体的动因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作为法的动因性渊源对法律的生成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所以通过对时代的物质生产方式与劳动法律关系联系的研究,我们会看到劳动法律关系客体在不同的物质生产方式下会出现不同的类型。在计划经济时期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活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即市场经济时期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力。同时,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主义的视角研究劳动法律关系客体,不仅可以合理认识当代我国劳动法律关系客体,解决对客体认识的争议,而且有利于劳动法律制度建设和劳动法学研究的深化。(本文来源于《福建工程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5期)

法律关系客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智能互联网时代,中国法律正面临来自理论与实践的多重挑战,社会层面的新兴权利诉求层出不穷,司法领域疲于应对,迫使我们在理论上对权利的载体——法律关系的客体进行新的思考。当下中国社会生活领域,越来越多现实性社会关系不断冲破法律规范的原有界限,要求进入到法律调整的范围之中,法律关系客体呈现扩张之势。这既对司法实践提出挑战,也对业已形成的法律知识体系构成冲击。是什么促成了法律关系客体的扩张,如何看待扩张中的种种表现形式,又要如何化解实践的压力与理论的窘迫,这些问题需要我们以面向未来的态度立足法治中国的实践进行思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律关系客体论文参考文献

[1].柯凯鈇.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客体的界定及其价值——兼论解决《劳动合同法》争议的法理依据[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9

[2].陈福胜,杨昌宇.智能互联网时代法律关系客体的扩张——基于新兴权利问题的思考[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3].张艺颖,姚军.何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判定标准——由“宜兴胚胎案”导入的研究[J].医学与法学.2017

[4].濮云涛.环境法律关系客体探析及其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启示[J].传播与版权.2017

[5]..保密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J].保密工作.2017

[6].谢可钦.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探析[J].散文百家(新语文活页).2016

[7].郭珍.国家审计法律关系客体研究[D].南京工业大学.2016

[8].李振东.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与国际贸易形式之暗合——兼谈经济法与国际贸易法之渊源[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

[9].林锦静.表决权信托法律关系之客体探析[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6

[10].柯凯鈇.我国劳动法律关系客体的动因性研究[J].福建工程学院学报.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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