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是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而涌现出的新问题。由于其涉及到公民房屋所有权与财产权等关系民生的重要私有权利,更由于房屋拆迁行为牵涉了国家、社会、普通居民及房地产开发商等多重利益,从而使拆迁问题显得极为错综复杂与敏感,稍有处理不慎,轻则造成上访、引发诉讼,重则引起社会矛盾,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与发展。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中,拆迁许可是一个实质性的转折点。拆迁人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迁许可证,便意味着拥有了对房屋自行处理的权利,即使该权利的取得具有瑕疵,一旦行使,也只能通过事后途径予以救济,此时,不但浪费了诉讼资源,更使得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弥足的侵害。因此,拆迁许可证的颁发阶段便成为至关重要的一环。遗憾的是,纵览关于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探讨,鲜有针对拆迁许可如何进行法律规制的论证。本文则试图通过此角度进行初步的探析,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本文以分析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法律性质为切入点,依照拆迁目的和土地使用权性质的不同将城市房屋拆迁行为划分为公益性拆迁和商业性拆迁,在此基础上又根据拆迁主体的不同将公益性拆迁区分为政府作为拆迁人及建设单位作为拆迁人两种情形,进而通过对行政许可理论的阐述,对三种不同情况的拆迁模式适用许可制度的可行性进行了法理上的探讨,通过分析得出,不同性质的拆迁行为需要配置不同的准入标准:对政府拆迁行为的审查适用行政审批1,不属于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范围;对建设单位拆迁行为的审查属于典型的行政许可法调整的对象,至于属于私权领域的商业性拆迁行为,理论上不宜由公权力介入,但是基于我国目前房地产市场运作机制仍有待完善,同时从发挥政府监管职能的角度出发,笔者保守地认为尚不足以完全放权于市场,而应当适用行政登记制度对其准入进行法律规制。本文还通过对现行拆迁条例中拆迁许可的规则设定与相关法律的冲突进行了列举分析,提出在将拆迁条例上升到法律的过程中如何进一步完善相应的许可规定。“有权利就有救济”,本文最后针对三种不同模式的拆迁许可行为提出了适用不同的救济方式,更从“救济止于诉讼”的角度对三种许可行为接受司法审查的范围、程度、原则、标准进行阐述,以期对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