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管子》一书是在先秦战国齐文化学术中心——稷下学宫这个开放型的官办大学堂的环境下成书的,伴随着稷下学“百家争鸣”的开展而逐步撰成的巨著;学术界几经考究,现在一般都认同为稷下管仲学派所著的。从它的思想系统来看,确系百家争鸣的“投影”,则带有鲜明地“稷下学风”的特点,即各个学派并存且呈多元化发展,相互之间取长补短,相互融合,体现时代的精神和需求。面临生灵涂炭、战争频繁的混乱社会现实,《管子》的著者们清楚地意识到,要恢复大一统的秩序就得突破旧规建立新局面,而新局面的创造必须建设以客观公平的法律制度为治理国家的准则,以代替传统政治。《管子》以齐法家的政治思想为主导,以道家黄老学说为哲理论证的基础,形成了自成一体的具有“法、道、儒”相融合特色的法律思想系统。它对“法”概念的界定有独到的见解,由此对法的性质、法的作用、立法原则和法的贯彻实施等也都有系统而精辟的论述。其法律理论的完备和进步,是由于《管子》能够在错综复杂的矛盾之中把法与其它事物的关系整理清楚,并且积极地探寻它们之间相互协调的一面,例如天道、人情与法,君、臣、民与法,礼与法,术、权、势于法,它们之间关系的处理都很大程度上影响法律所选系统的建立。早在《韩非子·五蠹》就记载:“今境内之民皆言治,藏‘管、商之法’者家有之。”然而,许多哲学史、思想史著作讲述先秦法家思想时,几乎都是以晋法家为代表,对《管子》法思想的论述只是略带,远远不及其它诸子书。张岱年先生说:“《管子》是法家的大宗,这是历史的事实。”即便是在强调法治的现代社会,《管子》“法”的观点依然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