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环境问题随着人类生存环境的危机日趋严重,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人们也开始寻找解决这一问题的手段和方法。环境刑罚是犯罪行为人承担环境犯罪刑事责任最主要的方式,然而,仅靠环境刑罚显然不能很好地达到制裁环境犯罪、救济环境权益的目的。因此,在判处环境犯罪行为人刑罚的同时适当考虑环境犯罪的非刑罚制裁方法,对于环境恢复和权益保障能够起到很好的调剂作用。环境犯罪的非刑罚制裁方法又称环境犯罪的补充性处罚方法,是指对环境犯罪行为人所采取的刑罚之外的旨在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环境,救济被犯罪行为减损的自然资源的非刑罚制裁方法,包括教育性处罚措施、民事性处罚措施和行政性处罚措施三类。在国外,人们更是积极地寻找合适的制裁方法,因此,该问题可以说是一个新兴的热点问题。在此,仅对环境犯罪的非刑罚制裁方法存在的理论根据加以探讨。任何理性的、正当的事物的存在,都有合理的理论作为支撑,否则就将难以长久立足。环境犯罪的非刑罚制裁方法也是如此,正因为有理论的铺垫、现实的需要,才有它存在的价值。环境犯罪的非刑罚制裁方法是当今全球刑法的发展趋势,作为惩治环境犯罪的表现方式之一且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与国外相比,我国的非刑罚制裁方法明显种类单一、内容单薄,在适用过程中存在操作不规范。因此,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和司法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的非刑罚制裁方法,使其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环境犯罪的非刑罚制裁方法弥补了刑罚功能的不足,限制了法定刑罚圈的范围,是报应刑与目的刑刑法思想论战的产物,刑罚谦抑、人道、个别化思想为环境犯罪的非刑罚制裁方法的产生提供了理论依据,环境犯罪的非刑罚制裁方法作为实现刑罚目的的新形式。我国环境犯罪的非刑罚制裁方法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思想。世界各国刑法都不同程度地规定了环境犯罪的非刑罚制裁方法,但各国由于历史传统、立法模式的不同,对环境犯罪的非刑罚制裁方法的规定也不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