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教师法》所赋予教师的权利中,涉及处理师生关系的只有三种:“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即教育教学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即指导权和评价权。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即主体、客体以及内容)出发,通过对基于这三种权利下的高校教学活动中的师生关系的分析,认为无论是基于教师教育教学权的师生关系、教师指导权的师生关系、还是教师评价权的师生关系,其本质都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而在师生教育与被教育的教育法律关系中,既具有行政法律关系性质又具有民事法律关系性质。通过对师生权利要素的考察,认为在高校的教学活动中,师生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统一性,某些权利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论文目录
中文摘要Abstract引言一、概念的界定(一) 公立高校(二) 教学(三) 教师(四) 学生(五) 法律关系二、公立高校教学活动分析(一) 课堂教学活动(二) 指导活动(三) 评价活动三、公立高校教学活动中的师生权利及义务关系(一) 基于教师教育教学权的师生关系(二) 基于教师指导权的师生关系(三) 基于教师评价权的师生关系四、公立高校教学活动中师生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属性(一) 基于教师和学生权利要素的考察(二) 基于教育与被教育关系的考察五、高校学生权利的法律救济(一) 高校学生权利受侵害现状(二) 高校学生权利法律救济存在的问题(三) 完善高校学生权利法律救济的建议六、小结参考文献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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