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斯图亚特·密尔(1806—1873)作为英国近代史上继约翰·洛克和杰里米·边沁之后最伟大的古典自由主义者。在他所处的那个年代,大众民主和集体意识正在逐渐兴起,约翰·斯图亚特·密尔从修正边沁一元化的功利观开始;将对自由的功利主义的论证方式与自然主义的价值判断结合起来,赋予了自由外在的功用价值和内在的伦理价值;并在这两者的基论述其民主思想。在密尔看来,政治制度或政府形式是一个选择的问题,是道德和教育问题而不是物质利益的问题。民主制度的最大优越性其实就在于其能促进社会和个体的功利和进步。在密尔看来,民主制度最大的优点是促进人民道德和智力的提高,而与此相对应,专制制度最大的缺点就是扼杀人民智力和道德的发展。在判断民主制度的好坏的时候,密尔认为好的民主制度必须有“量”的保证,主张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主张推进普选。但是密尔认为仅仅是多数人并不能构成对民主制度“量”上的足够保证,在他看来,民主制度不仅要代表多数人的利益,而且也要照顾到少数人的利益,构成对民主制度“量”上保证只能是社会的所有人。而且投票并不等于实际对国家事务发生作用,在实行简单多数原则的民主制度中,少数派的投票权形同虚设,在一个好的民主制度中对国家政治生活实际发生影响的应是全体成员。其次,虽然密尔认为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但是每个人在社会和个人进步中发挥的作用并不是相同的,往往是一些在人数上处于少数的社会精英发挥着更大的作用,没有他们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社会和个人的进步就会停滞甚至倒退。在密尔看来,完全的普选必须要和复数投票权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除体现的民主制度“质”的意义,而这种“质”的意义是要压倒“量”的重要性的。他甚至认为如果没有复数投票权所保证的“质”的优越性,普选制所带来的危害要大过其带来的好处。在阐述民主作用的范围时,密尔首先坚持自由原则优先于民主原则。个人的独立和自由才是带有终极目标性质的功利,民主制度只是实现个人进步和自由的工具而已。其次,密尔坚持官僚政治与民主制度的结合,在大众参与原则之上引入了精英统治原则。他相信政治运作需要高度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而这些大众是不具备的,而这些恰恰是精英可以发挥作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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