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刑法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抢劫罪认定方面都面临着诸多争议性较大的问题。其中,抢劫罪的未遂形态的认定问题就是表现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论文尝试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于抢劫罪中的与未遂相关的若干问题进行阐述,以期能够对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论文除导言外,共分为三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论文第一章,抢劫罪未遂形态概述。论文这一章在简要介绍犯罪未遂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抢劫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论文认为,抢劫罪的未遂形态是指已经着手实施抢劫罪的实行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论文第二章,抢劫罪“着手”的认定。这一部分从着手的概念和学说入手,具体分析抢劫罪着手的认定标准。文章认为,“着手”后的实行行为并不意味着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还必须是具有侵害法益紧迫性的行为。即抢劫罪中的着手必须是具有法益侵害现实性的行为。论文第三章,抢劫罪既遂未遂形态的区分标准及具体认定。该章在介绍抢劫罪既遂未遂区分标准已有观点的基础上,认为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仍应以法益是否实际受到侵害作为判断标准。同时,在确立法益侵害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抢劫罪法律规定本身的特点,分别对普通抢劫、加重抢劫、转化型抢劫中既遂与未遂的判断标准进行了细致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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