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有效要件问题是合同法领域的一项根本性内容,直接涉及到合同的权利义务、合同的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等。当今世界两大主要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国对合同的规制呈现出了不同的特征,其中就如何组建一个有效的合同来看,两者也是大异其趣。文章主要选择了作为大陆法系代表的法国和德国与英美法系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各国或地区都有作为典型特征的合同效力控制器,法国法上的“债的原因”,德国法上的“法律行为”以及英美法上的“约因”正是承担了这样的职能。各法系甚至法系内部各国之间形式各异的合同有效要件是否意味着彼此毫无共通之处,这是文章的重点所在。对于合同这一共同的事物,两大法系采用了不同的调整方法,甚至在法系内部也不尽一致,对这些不一致本文展开了比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思维方式、哲学基础上有着根本性的差异,这些差异在法律制度上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英美法系由于崇尚经验主义的哲学理念,合同被单独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规制对象。而大陆法系更热衷于理性主义的思维方式,合同已不是一个独立的事物,在法律中被切割。但是经过比较可以发现,针对同一事物的规制,不同的国家间有着相通之处。要组成一个具有完全效力的合同,除了当事人的合意之外,尚需有其他的因素予以支撑,约因、原因和法律行为正是这样的因素,表面上的差异不能掩盖其在实质上的相通之处。之所以在实质上相通,本文发现原因之一在于两大法系有着共同的祖先罗马法,罗马法的发展实际上已经为两大法系合同法的演进预设了框架。事实上,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了生活规则的共通性,正是这些共通性的内容是我们所要着重关注的。我国作为一个法制后进国家,法制建设的推进一直在学习、借鉴他人的经验中开展。如何科学地认识他人的长处并加以充分的吸收,防止误读、混乱的产生是一大难题,但却是我们不得不做的一项工作。本文对合同有效要件的分析希望能成为这项工作中一个有益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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