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制度中,股东出资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对于股东、公司、债权人均具有重要意义。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公司股东出资瑕疵问题异常严重,对交易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严重破坏了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新公司法虽然对股东出资制度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具有实质性的进步,但其规定尚嫌简略且可操作性较弱,因此,如何构造股东出资制度仍是一个值得在理论上进行进一步探讨的课题。论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基础部分。主要是阐述了股东出资瑕疵之概念、动因及其危害,目的在于指明本文主题的基本内涵。第二部分分析了股东出资瑕疵的表现形式。表现形式是确定责任的基础,也是指明责任可能存在的领域,因此论述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种种形态实属必要。第三部分对瑕疵出资行为的性质和责任进行了分析,为本文的核心部分。主要是对瑕疵出资行为的性质进行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对股东出资瑕疵规定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第四部分是本文的归属和落脚点。文中在分析总结的基础上,指出目前责任体系中仍存在着轻程序权益的保障、欠缺对股东权利的限制、责任体系失衡等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公司法》中股东出资责任制度进行完善的建议。
本文来源: https://www.lw50.cn/article/06737cdb75ecf43a6eb4eae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