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第一章首先从宪政的角度分析了传媒与司法在宪政国家中各自的功能定位。由于新闻自由是现代民主和人权理念的产物,司法独立是法治原则的体现,所以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在本质上是民主、人权价值与法治价值之间的关系。只有在充分考虑传媒对司法进行监督的民主基础和司法本身所维护的法治原则的前提下,我们才能在审判公开原则下恰当得构建二者的平衡机制。传媒的报道使审判公开具备实质意义,而司法评论又可能影响到司法独立。这要求司法既要回应民意,同时又应具有独立于舆论的能力。第二章主要考察了英美两国的司法实践。英美两国由于现代传媒的发展和司法独立的确立较早,在丰富的实践中发展出了较全面、成熟的规则,值得我们借鉴。英国法律侧重于传媒的审查,更多体现在成文法中,美国重视传媒的自由,相关原则更多存在于相关的判例中。第三章回到我国的现实。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尚未真正实现。我们首先要大力弘扬二者的价值,促进二者的充分实现。审判公开,通过传媒客观公正的报道实现司法的透明,可以获取和增加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从而促进司法独立、维护司法的尊严和权威,而独立的司法又能为新闻自由提供更有力的保护,两者完全可以实现良性互动,和谐共存。最后,本文提出了我国处理传媒和法院之间关系的理念和几种可能的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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