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是商人们经过长期实践的一种支付习惯,结合银行的商业规范产生的。信用证的地位经过反复运作过程得到确定,并随着商业的需要和发展变化得到广泛普及。在信用证交易中,开证行按照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出信用证后即承担了在受益人提交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证时向受益人付款的义务。因此,产生于信用证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对信用证的单据审查上。在信用证运作中,银行的审单义务至关重要。本文以信用证领域内的审单问题为研究对象,从法律理论和商业实践的角度结合国内外信用证纠纷的相关案例,探讨了UCP500颁布以来信用证审单方面出现的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原因以及最好的解决方式。本文同时关注即将实施的UCP600在审单方面的新规定,以及这些新规定对信用证审单领域产生的影响。本文在结构上开创性的采用了全新的分类体系,借鉴了刑法领域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体例,从审单的构成要件出发,分审单的主体、审单的主观方面(审单的标准)、审单的客体(单据)、审单的客观方面四个部分。同时,本文结合ISBP、UCC、国内法、相关判例以及2007年7月即将实行的UCP600等基本法律规定和中外信用证审单领域相关的大量案例,论述整个信用证单据审核领域的法律问题以及对UCP600实施后新问题的研究和应对。有关审单主体的方面文章国内近乎空白,本文重点系统的阐述了合格的审单主体应采用何种审单人标准审单,违反了审单人义务应如何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同时,关注审单领域的难点——审单标准问题,对严格相符原则在实务中的理解和把握创造性的引入国外成熟的理性审单员标准,找到法学理论和商业实务完美的结合的切入点。
本文来源: https://www.lw50.cn/article/0a20007f7f4811b7890f2cf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