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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作为犯罪之作为义务产生的根据 ——兼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性质与刑事责任

论文摘要

本文论述了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产生的根据,在此基础上认为交通肇事行为可以产生作为义务。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也有属于不作为犯罪的情形。具体而言,对“不作为犯罪之作为义务产生的根据”问题,本文从作为义务产生的实质根据和形式根据两个方面进行论述。认为作为义务产生的实质根据为形式根据在内容上作了补充,作为义务产生的形式根据为实质根据在形式上作了限定。把二者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理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产生的根据。本文在论述交通肇事逃逸后的性质时指出,先行的肇事行为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即可以产生作为义务。国内的学者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存在较大分歧,本文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中,行为人主观上对死亡的发生既可能处于故意,也可能处于过失。撇开罪刑法定原则,以不作为犯罪的刑法理论并结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出发点,来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可以把他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属于不作为的故意犯罪,一部分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犯。对因逃逸致人重伤的情形应全部归于不作为伤害罪。在此前提下,本文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解释》中出现的逃逸行为的性质及刑事责任作了论述。

论文目录

  • 引言
  • 一、不作为犯罪之作为义务根据的几个基本范畴
  • (一) 作为与不作为、作为犯与不作为犯
  • (二) 不作为犯的实行行为性
  • (三) 不作为犯罪的规范构造
  • (四) 不作为犯之作为义务产生的根据问题
  • 二、不作为犯罪之作为义务产生的实质根据
  • (一) 有关不作为犯罪之作为义务的实质根据的学说
  • (二) 对不作为犯罪之作为义务的实质根据学说的评析
  • (三) 不作为本身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或法益侵害性),是作为义务产生实质根据的见解之提倡
  • 三、不作为犯罪之作为义务产生的形式根据
  • (一) 我国刑事立法机关对作为义务产生的形式根据的态度
  • (二) 中国大陆之外的地区和国家对作为义务产生的形式根据的规定
  • (三) 理论界对作为义务产生的形式根据的分类
  • (四) “四来源说”的内容及相关问题
  • 四、交通肇事逃逸后的性质分析及责任认定
  • (一) 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出发,重新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
  • (二) 属于故意杀人罪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情形的界定
  • (三) 对属于交通肇事罪加重犯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情形的把握
  • (四) 关于《解释》第二条规定的逃逸及相关问题
  • (五) 逃逸引发的交通肇事罪与不作为犯罪的竞合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本人公开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附件
  • 中文详细摘要
  • 相关论文文献

    本文来源: https://www.lw50.cn/article/0bebe0055d3f9b8ba6ee563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