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是传统民法亲属法中用以调整夫妻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含义随着时代的变迁而逐渐发生变化。这项制度在规范夫妻关系、维护财产交易安全、保障第三人利益方面极具价值,因此被许多国家的立法所认肯。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对该项制度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5日通过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的规定,虽未采用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概念,但却初步体现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精神,这是对我国传统的婚姻效力的一大突破,是对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然而,尽管如此,它仍存在许多不足。本文从司法实践出发,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和探讨。针对我国现行立法的缺陷和不足,在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该项立法制度提出一些建议。全文共分四部分。前三部分主要是论述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历史发展、概念、法律意义,分析我国的立法现状以及当前的司法实践,推理出我国应当建立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第四部分是根据自己的认识,对建立和完善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提出一些粗浅的立法建议。本文暂作抛砖,期望能有助于推动我国婚姻家庭法中该项制度的研究和发展,并能对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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