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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不能重复缴纳的法律规定

问:不能重复参保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 答:法律分析: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规定,如参保人员,同时参保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会见当事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费用退还给本人。
    法律依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第七条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问:社保可以重复缴纳吗,有什么影响
  1. 答:法律分析:不存在重复缴纳部分社保账户累计的说法。参保人不能在两地同时间段内同时缴纳社保,这叫做重复参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问:重复交社保违法吗
  1. 答:法律分析:不可以重复交养老保险,如果重复交了的,解决方法如下:
    1、参保人员在两地以上同时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接受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清理。转入接受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它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2、让原单位办理停缴,新单位再重新缴纳社保,只要保持连续性就行了,以后转移后累计算,不需要重复缴费,不享受双份待遇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本文来源: https://www.lw50.cn/article/134eade7b85de7c142d3be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