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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论文摘要

就目前我国的现状而言,无论是三农问题的解决,还是令人头痛的医疗体制的改革,最终都需要借助保险业的拓展。然而中国保险业的发展现状令人堪忧。本文仅针对现行《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有关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进行论述,共分四个部分。首先,介绍我国《保险法》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内涵及构成要件;其次,分析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理论基础,保险合同作为典型的格式合同,应当接受契约正义理论的考验;同时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它要求缔约双方都能尽最大诚信之责。再次,以典型案例为视角探讨保险人说明义务,分析其存在的缺陷并提出完善建议。最后,从立法、行政、司法角度提出规制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措施。

论文目录

  • 内容提要
  • 引言
  • 第一章 保险人说明义务概述
  • 第一节 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内涵
  • 第二节 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构成要件
  • 第二章 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契约正义理论
  •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 第三章 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制度设计及评析
  • 第一节 以典型案例为视角探讨保险人说明义务
  • 第二节 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完善建议
  • 第四章 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制
  • 第一节 立法规制
  • 第二节 行政规制
  • 第三节 司法规制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论文摘要(中文)
  • 论文摘要(英文)
  • 后记
  • 导师及作者简介
  • 相关论文文献

    本文来源: https://www.lw50.cn/article/1440223f9097d260590c51f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