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司法制度之一,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为相对人提供的一种便捷、廉价的解决行政争议的形式,在行政救济法律制度上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的《行政复议法》出台后,独立、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一起共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成为行政法律救济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针对目前我国行政复议范围的现状对行政复议范围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完善行政复议范围及解决问题的构想。首先,笔者论述了国内外行政复议范围的概况,分析了行政复议范围的界定,及我国行政复议范围现行法律之规定。通过对比英、美、法、德、日等国家的行政复议范围,提出了针对我国存在问题的借鉴意见。其次,笔者提出扩大我国的行政复议范围,将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及行政不作为充分纳入到行政复议范围,其中对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复议范围进行进一步的补充。最后,在前两部分论述的基础上,笔者有针对的提出扩大行政复议范围后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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