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是物权的起点,占有制度是物权法中一项不可缺少的制度,在物权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我国《物权法》在第五编第一次对占有制度进行了专门的规定。但是,该规定从法条上看只有五条,从内容上看规定的也比较粗陋,忽视了占有制度在物权法中的基础地位,有许多值得商榷之处。本文从占有制度基本问题的界定、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占有人与返还原物请求权人的关系以及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占有状态的推定等方面分析了我国物权法占有制度的立法缺失,指出了完善占有制度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并从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法上的占有制度以及英美法系国家对占有制度的规定入手,提出了完善我国物权法占有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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