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辨认行为规范化
论文摘要
刑事侦查阶段的辨认在许多国家都是一种最常用的侦查措施。而就我国目前的立法情况来看,我国刑事侦查中经常运用到的的辨认行为并未真正得到立法上的承认,现行刑事诉讼法典并未将辨认行为作为一种法定的侦查手段,只是在1998年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下称《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称《规则》)中各有短短六条的规定,并且线条简单、结构缺失、内容粗陋,不仅不能有效的指导侦查实践,也使得辨认笔录的证据资格不确定,影响其证明效力,从而引发了一系列问题,甚至冤假错案的频繁发生。我们需要对辨认的基本问题展开研究,着重分析我国刑事辨认行为存在的相关问题,并丰富和发展辨认的基本理论,完善辨认程序规则,进而科学指导辨认在侦查实践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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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前言第1章 刑事辨认行为的基本范畴1.1 刑事辨认的概念1.2 刑事辨认的分类1.2.1 证人、被害人、嫌疑人的辨认1.2.2 公开辨认和秘密辨认1.2.3 混杂辨认和单独辨认1.2.4 直接辨认和间接辨认1.2.5 静态辨认和动态辨认1.2.6 侦查辨认和庭审辨认1.3 刑事辨认行为的目的和功能1.3.1 辨认行为的目的1.3.2 辨认行为的功能第2章 我国刑事辨认行为的检视2.1 我国刑事辨认行为现状2.2 我国刑事辨认行为存在的问题2.2.1 辨认行为主体不规范2.2.2 辨认对象不规范2.2.3 辨认程序不规范2.3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2.3.1 对辨认参加者权利保障不重视2.3.2 立法规定不完善2.3.3 缺乏监督制约机制第3章 我国刑事辨认行为规范化的措施及保障3.1 刑事辨认行为规范化的措施3.1.1 辨认主体的规范3.1.2 辨认对象的规范3.1.3 行为程序的规范3.2 刑事辨认行为规范化的保障3.2.1 提高权利保障意识3.2.2 完善对辨认行为的立法3.2.3 加强监对辨认行为的监督制约结语参考文献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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