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议定书下清洁发展机制初探
论文摘要
气候变化正在当今社会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几乎所有的国际性会议中,气候变化都会成为议题之一。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花费几十年时间所起草的数次气候评价报告逐步的肯定了人类活动对气候变化所产生的不可逆转的影响。在《京都议定书》中为了减少人为活动对气候的影响,确定世界各国都负有义务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且制定了三种措施以实现减排目标。清洁发展机制(CDM)就是三种履约手段之一,也是本文所介绍的主要内容。在本文得主要内容可以分为四个主要的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在国际实践中CDM项目开发过程中的参与主体,共有五种在项目开发中担负不同职能的主体存在。第二部分介绍了CDM项目开发的主要流程,和各种不同的主体在各个开发阶段所担负的不同职能。第三部分着重介绍了合格的CDM项目所需具备的实质性条件,只有符合实质性要件的CDM项目才能在相关国际机构获得登记并进而进行交易。第四部分则着重分析了CDM交易的客体即“经核证的减排量(CER)”的产生、认定及转让的相关制度,通过以上四个部分从整体上介绍了CDM的框架制度体系。最后针对CDM项目的管理机构“执行委员会(EB)”在行使职能中的法律地位及相关的豁免权问题进行了一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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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引言一、CDM 机制的形成(一) 气候问题成为全球性重大问题(二) CDM 机制的形成二、CDM 项目的主体(一) 国际层面的主体分析1、项目的参与方2、作为《京都议定书》的缔约方的成员方大会(COP/MOP)3、CDM 执行委员会4、指定运行实体(DOE)(二) CDM 机制中东道国境内的主体1、特定国家监管机关的设立(DNA)2、对特定国家管理机关职能的讨论小结三、CDM 的程序要件(一) 概述(二) 对项目程序的考察1、项目开发方完成项目设计文件(PPD)2、由东道国的DNA 签发批准书3、由DOE 参与的项目批准程序4、由EB 对项目进行登记5、由项目开发方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控6、由DOE 对项目进行的核查和确认四、CDM 项目成立的实质要件(一) 主体资格要件(二) 对项目领域的限制(三) 可持续发展目标(四) 真实、可测量和长期的益处(五) 项目的基准线和额外性标准(六) 几种特殊的CDM项目类型1、小规模CDM项目2、植树造林与复种的碳沉降项目3、单方CDM 项目五、CDM 机制中的交易客体(一) CER 指标1、指标的产生2、持续产生的时间范围(二) CER 指标所有权的认定(三) CER 指标如何定价(四) CER 的转让小结六、其他相关问题(一) EB 成员在《京都议定书》体系下的法律地位(二) EB 成员在《京都议定书》条约体系下享有的特权与豁免七、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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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https://www.lw50.cn/article/198f5a77c7a6d53dd4ce88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