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盗这一全人类的公敌((Hostis Humani Generis),自其肇始,便给国际社会带来极大威胁,对国际法律秩序造成震动。海盗现象产生的最重要原因在于一些沿海落后国家的民众衣食堪忧、生活完全没有保障、贫富差距极端化。为了生存,民众被迫铤而走险从事海盗活动。当前,一方面海盗活动正呈现出产业化、网络化以及现代化等新的特点和发展趋势,给国际合作惩治海盗带来了严峻挑战;另一方面,通过研究惩治海盗国际合作的现状,可以发现惩治海盗的国际合作存在着以下制度性缺陷:第一,立法方面上看,国际社会不存在专门针对海盗犯罪的国际公约,已有的国际条约则存在着缺乏明确性、协调性等问题;第二,司法方面上来说,国际上没有建立专门的审理捕获海盗的法庭;第三,在惩治海盗合作机制运作方面尚未建立起普遍性的、有主导力量的强有力的国际合作机制等等。因此,国际社会的当务之急是尽快完善惩治海盗国际合作的法律机制。就具体策略来说,一是构建一部专门用来惩治海盗犯罪的国际公约;二是建立专门审理捕获海盗的特别法庭并扩大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以便将海盗犯罪纳入应受惩治的国际罪行行列;三是建立以联合国安理会为主导的惩治海盗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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