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在我国行政法治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由于其名称不统一,涵义模糊,制定程序缺失,监督乏力,加上行政权力的膨胀,其他规范性文件往往成为行政机关扩张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的工具。从而,一定意义上说,其他规范性文件又成为行政法治进程中的羁绊。目前针对其他规范性文件研究日趋深化,学术界对相关理论和实践进行了有益的探讨。但是研究较为分散,对于其他规范性文件在现实生活运行中所产生的问题,较多是停留在对问题的发掘上,还缺乏深入系统的理论分析,而对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制度构建更是一项空白。鉴于此,笔者试图以行政法治的基本理论作为分析框架,运用规范分析、案例分析等方法,对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地位及作用等理论进行重新梳理,并通过对现状的考察,全面分析我国其他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借鉴域外先进经验,深入探讨改善提高其他规范性文件质量的途径和措施,以期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有所裨益。本文重新界定了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对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制和调整方式进行了考察,得出了其规制和调整方式的三个特征:剩余性、随机性和弱普遍性。并据此对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作用进行了重新概括。本文着重对如何充分发挥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作用进行了制度构建,笔者根据行政法治的基本原理和域外先进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提出了三个方面的设想:完善相关程序建设;加强司法监控;建立对违法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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