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的发展必然伴随着法律的进步,随着农业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植物新品种的认识也越来越深,有关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和完善。本文以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模式为研究对象,力图通过对国际植物新品种权制度的形势及各国具体的保护模式分类的详细解释和阐述,使人们对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制度的保护模式有更加全面和清晰的认识,从而希望能够为我国植物新品种权制度的法律保护的立法活动提供参考建议。本文从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理论基础入手,对植物新品种权的概念、法律性质等进行界定,介绍了植物新品种权的发展历史,以及阐述了植物新品种权法律保护的司法实践,通过首段对植物新品种权的基础理论的阐述,使本文的理论框架的基石得以建立。随后论述了有关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专门制度的国际格局。TRIPs协议规定了对于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模式可以采取:专利法、有效的专门制度以及两种制度的结合。其中关于有效的专门制度,UPOV(植物新品种国家保护联盟)提供了UPOV模式,现在仍为可用的有两个文本:1978年文本和1991年文本。本章以UPOV公约提供的专门保护制度为重点,分析各国采取不同的有效专门制度的本质原因,从而为下章的论述提供一个国际环境和大背景。在上一章的铺垫下,开始分析各国具体的保护模式及分类标准。目前国际上对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模式的分类以二分法为佳,即分为专利法和专门法的叠加保护模式和分立保护模式。本章通过实证研究方法对各种模式的代表性国家做具体的模式讲解,同时也对各种模式的优劣进行评估。最后,对本文的论文做出综合性的结论分析,对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模式的分类上提出自己的看法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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