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伪造作为票据瑕疵的一种,严重影响着票据信用。关于票据伪造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在实践中是较为复杂的问题,理论上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Kildor-Hicks理论;另一种是损失分担原则。我国有学者认为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决定票据伪造责任的承担应当是最为理想的模式。笔者认为,在票据伪造各方当事人都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确定票据责任由谁承担,以公平地保护票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票据伪造中的抗辩权是赋予票据债务人对抗持票人的一种保护性权利,而票据伪造抗辩权的限制,则是为了防止抗辩权的滥用,以保障票据充分发挥其流通功能。票据法上举证责任的承担与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有所不同,在票据实务中,票据伪造的举证责任一般应由被伪造人承担。本文试就以上问题加以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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