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农民问题历来就是一个让人深思的厚重话题。在现代中国,农民既代表着一种职业,也表示一种身份。既是身份,便标示着差别和等级,在现实生活中折射出农民基本权利的缺失与自身救济的乏力。而加强农民的组织化建设,建立一个以农民为主体,真正代表农民意志和利益的农民组织,在全社会聚焦于民生问题的今天,对于农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和农民宪法地位的维护,实现农民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的良性互动,具有极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从现阶段我国农民权利行使与保护及农民组织化建设的现状,不难看出,正是由于在农民这个广大的群体中,缺乏一个代表农民自己利益的利益集团,缺少一个统一的利益表达机构,使得农民在行使和维护自己权利的时候总是显得力不从心和无可奈何,因而建立一个和谐健全的利益表达机制,将农民个体利益诉求凝聚为团体的呼声,这对农民利益的保障显然是有力之举。现阶段在我国建立农会组织有其自身的法理基础和依据。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结社的自由,农民的结社自由是农民组织化的法理和宪政基础所在。同时,农会的建立以结社自由为宪法依据,其过程内渗着宪政的宪治、民主、人权保障等价值,且在实现这些价值的基础上,使社会沿着有利于农民自身发展和整体和谐的方向迈进。现阶段在我国建立农会组织有其现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保障农民基本权利、遏制公权力的不法行使等都使得在我国建立农会组织刻不容缓;而民主政治的发展、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以及农民自身素质的提升等则使得在我国建立代表农民自身利益的组织成为可能。现阶段在我国建立农会组织,需要对农会组织在政治性、行业性、社会性和教育性方面进行功能定位;在农会组织的层次、成员资格及内部结构方面,可以依照我国现行的政权体制、权责划分和代表表决机制进行设定,同时,应该及时完善我国有关农会方面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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