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共分五部。第一部分为引言,通过对情事变更制度的历史沿革介绍,指出情事变更的立法化已是当代民法不可逆转的潮流。情事变更理论虽然发展于人类历史的灾变时期,却不独于灾变时期适用,我国立法尚未正式确立情事变更制度,同时理论界也存在诸多争鸣,在此背景下,介绍了作者写作的范围及总体思路。第二部分以情事变更为切入点,通过对情事变更内涵、外延的探讨,得出情事变更的定义。在此基础上,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进行了比较辨析,以分清其界限。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情事变更制度的相关理论学说,通过比较,指出无论是英美法系的合同落空还是大陆法系的情事变更,都以限制“契约必须严守”原则效力为代价,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追求合同实质公平。第四部分围绕我国情事变更制度理论研究中的“原则与制度之争”、“理论依据之争”、“权利性质之争”充分论述了笔者观点:情事变更立法以狭义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则)定位更科学,理论依据以诚实信用原则更合理,权利定位应为请求权。同时介绍了情事变更的相关司法实践。第五部分在重点论述情事变更制度立法必要性基础上,笔者从实务出发,对既往有关情事变更立法草案不足进行了评析,并围绕情事变更立法模式及在民法典中的位置、情事变更制度适用条件设计、情事变更制度适用法律后果设计、情事变更制度配套程序法设计就构建我国民法上的情事变更制度谈了若干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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