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问题,关系到地球上每个国家人民的前途和命运。各种环境污染侵权和生态资源破坏事件日益频繁,人们的生命和财产权益遭受到巨大的损害和威胁,环境民事纠纷的大量存在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都是极其不利的。同时解决环境民事纠纷也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一条重要途径,因此世界各国也都对这类纠纷进行了积极的治理和研究,但纠纷的解决方法往往局限于民事诉讼等传统途径。环境纠纷的解决必须借助科学技术知识的运用。通过诉讼解决环境纠纷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一些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日本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开始尝试将环境民事纠纷纳入行政处理范畴进行规制,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学者们也开始对这一领域展开积极探索,但目前的研究多集中在宏观的理论层面或者比较分散的处理细节,并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行政处理机制。要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处理机制,应该主要从处理请求的提起、处理部门、处理方式、处理效力等多方面入手,在现有研究基础上进行整合。但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无法解决一些问题,当环境纠纷受害人不确定或者受害人不知道所受损害并提起处理请求的情况下,如何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所以应将环境民事纠纷的行政处理机制进行拓展,以利于发挥该机制应有的作用,使环境民事纠纷得到迅速、有效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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