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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与优化研究

论文摘要

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财权层层上移,事权层层下放。这造成地方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财政较为困难,从而促使地方政府通过卖地、发债等方式来解决财政收入不足的问题。为了提高地方政府财政收入,降低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我国亟须确立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由于财产税在税源丰裕、易于征管等方面符合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的基本特征,因此我国应该确立财产税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本文通过借鉴国外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未来应该确立财产税为我国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但在现阶段还需要选择营业税等作为过渡。文章最后提出了应该如何优化财产税的税制要素设计,从而使财产税真正成为我国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1 引言
  • 1.1 研究的背景
  • 1.2 基本概念的界定
  • 1.3 文献综述
  • 1.4 论文框架
  • 2 财产税适宜作为我国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的依据
  • 2.1 财产课税的理论基础
  • 2.2 财政分权
  • 2.3 财产税具有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基本特征
  • 3 外国的财产税实践
  • 3.1 外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确立
  • 3.2 财产税税制设计的国际经验
  • 4 我国地方税与财产税存在的问题
  • 4.1 立法权和税权过度集中于中央,地方税主体税种严重缺位
  • 4.2 财产税税制设计以及配套措施不完善
  • 5 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以及财产税的优化设计
  • 5.1 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
  • 5.2 财产税的改革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论文清单
  • 后记
  • 相关论文文献

    本文来源: https://www.lw50.cn/article/31eaf412e7751ace9060ec7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