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技术抗辩是专利法中独有的侵权抗辩规则,是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和适用的重要司法制度。具体内容是指,在各种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不用通过行政程序来质疑涉案专利权的有效性,而是直接在诉讼中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实施的技术方案来自于公众所知的现有技术或设计,就可对抗权利人提起的侵犯其专利权之诉,从而证明其侵权不成立并且免于承担侵权责任的一种新型抗辩形式。在我国专利制度蓬勃发展的这二三十年间,现有技术抗辩原则也于近十年被广泛适用于各类专利侵权诉讼中,但是直到2008年《专利法》第三次修正之前,现有技术抗辩原则一直在专利法层面上缺乏依据,因缺乏相应的法律基础,这就导致了地方各级法院施行不一致的现象。第三次修改专利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给现有技术抗辩原则的适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但是具体操作还需进一步进行探讨。本文从一个适用现有技术抗辩的典型案例入手,分析基本案情,引出案件争议焦点,提起下文。接下来,对现有技术抗辩的概论进行阐述,即现有技术抗辩的概念、法理基础、作用和价值等,厘清了对现有技术抗辩基本理论的认识。文章的第三部分,是对德国、日本、美国、法国等国家有关现有技术抗辩原则的发展和适用情况的简单归纳和介绍,通过比较和分析,导出文章的第四部分,即现有技术抗辩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对现有技术抗辩在我国的适用进行梳理,得出应全面适用现有技术抗辩的结论,即不仅是等同侵权,相同侵权情况下也可用现有技术进行抗辩,而现有技术不能包含抵触申请,但包括现有技术方案的简单组合、也包括不涉案的第三人的专利技术等,希望能对司法实践提供一点有意义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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