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学界对于如何处理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如何处理或建构我国商事立法模式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和分歧。论文通过对五种不同形态的商事立法模式的阐释,对我国商事立法模式抉择的争议进行了评析,主张我国应实行以《商法通则》为统率的实质商法主义的民商分立.我国在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上有很多选择,但不管是“民商合一”还是《民法典》和《商法典》分立,或者制定一种《商事总则》之类的共通性规则都不符合我国的现实。我们所需要的就是制定和完善我国现有的商事特别法体系。随着民法典草案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民商立法体例的问题再度引起学者的关注。十多年来,围绕民法典的制定,民商法学界在对中国民法法典化问题展开深入讨论的同时,也对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尤其是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以及我国商事立法模式进行了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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