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欺诈犯罪既是金融欺诈犯罪又是银行犯罪的子类,但是由于我国学界通说长期将金融欺诈犯罪与金融诈骗犯罪混为一谈,加之对银行犯罪缺乏一独立的定位,因而对于子类的银行欺诈犯罪也一直缺乏独立、系统的研究。银行欺诈犯罪是金融发展的副产品,伴随金融自由化、创新化、国际化趋势逐步加强,特别是国内银行业的完全对外开放,银行欺诈犯罪种类和形式也将逐步扩展,因此将其作为一独立研究对象,进行系统分析,实有必要。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银行欺诈犯罪的概念与分类进行了分析。本文从金融欺诈犯罪和银行犯罪两大上位概念界定入手,得出银行欺诈犯罪是指因在银行交易过程中或者银行管理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破坏银行秩序,情节严重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这一结论。同时根据不同标准,银行欺诈犯罪可以相应分为纯正的银行欺诈犯罪和不纯正的银行欺诈犯罪、金融机构型银行欺诈犯罪、金融客户型欺诈犯罪和综合型欺诈犯罪、银行管理中的欺诈犯罪和银行交易中的欺诈犯罪。本文第二部分在对银行欺诈犯罪立法演变进行梳理基础上,重点从立法理念、罪名设置、刑罚配置三个方面对立法进行了评价。本文认为,目前主导银行欺诈犯罪立法的是金融管理本位和单一刑事主义这两大滞后的理念,而在这两大理念指引下,立法在罪名设置上具有片面性和失正性,在刑罚配置上具有刑罚整体趋重和刑种结构失衡等诸多弊端。本文第三部分主要对银行欺诈犯罪的罪名设置立法完善问题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罪名设置立法完善必须正确处理好法律本土化与国际化、金融稳定与金融发展、刑法典规定与附属刑法规定三对范畴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增设“欺诈披露银行信息罪”、“欺诈逃废金融债务罪”、调整“非法吸收存款罪”的规制界限和“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等诸多立法建言。本文第四部分主要对银行欺诈犯罪的刑罚配置立法完善问题进行了探讨。本文从刑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两个角度出发,提出刑罚整体轻缓是银行欺诈犯罪刑罚配置的总体思路。并结合银行欺诈犯罪的特点,着重对罚金刑和资格刑立法设置的具体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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