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分为三大部分。文章的第一部分先是简要介绍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包括大陆法系国家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和英美法系国家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然后结合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举证责任的特殊性以及应有的价值取向,分析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的特色和分配举证责任的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文章的第二部分则是详尽地分析了“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中举证责任分配方面的问题。在这一部分,先是从ICSID成立的背景和ICSID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方面的特色,来分析其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应当包含的原则;在此之后引用了ICSID的成案,从实然方面对其举证责任分配、仲裁员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形等问题进行分析。文章第三部分就阐释了ICSID中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缺陷与完善。通过对ICSID的举证责任的分配情况,本文认为,ICSID的举证责任分配过于随意,没有严格的规则。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ICSID并没有在《华盛顿公约》中,也没有在其《仲裁规则》中明确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免证事实、仲裁员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形等作出规定,从而导致了仲裁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由于ICSID的仲裁员大多对发达国家有所偏好,使得其自由裁量权的过分泛滥对发展中国家不利。为了维护广大不发达国家的利益,也出于对ICSID裁判的公信力的考虑,本文建议ICSID尽快制定详细的举证规则以限制仲裁员的过度裁量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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