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反倾销措施已成为国际性的问题,我国也深受其害。反倾销行为的利益特点,使其容易被滥用。滥用反倾销对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破坏力,以及对提高全人类福利的阻碍作用,使其必须被限制。作为WTO的一项基本制度,反倾销司法审查对维护世界公平贸易秩序、防止反倾销措施滥用具有独特的优势和价值。作为WTO成员国,我国健全完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源自西方,引入我国必须经过本土化的改造。在审查标准上,应采取合法性审查原则,在坚持事实审与法律审并举的同时,充分尊重行政机关对法律的理解与对事实的认定;在审理范围上,应将不立案决定、否定性初裁决定、中止或终止调查决定等行政行为以及不作为问题列入其中;在诉讼参加人上,进一步细化、明确,并扩大原告的资格范围;在案件管辖上,由北京市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设立国际贸易庭,负责一、二审;在法律适用上,WTO规则不能直接适用,仅在法律法规出现缺位或与WTO规则不一致时,有条件地允许其适用,并以将来统一立法的形式保障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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