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技的发展,合同订立的方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纸面形式,以电子形式订立的合同开始出现,挑战了传统合同法领域的各种原则和具体制度。本文试从电子合同意思表示错误的角度,通过分析电子方式与合同意思表示错误规制方式的冲突,对如何改善传统合同意思表示错误的规制方式,使之能够运用于电子合同领域,提出一些见解。本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分析了电子合同的定义和特征;第二章则分析了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错误的态样,因电子合同的特征而出现了一些特有的错误类型;第三章是对电子意思表示撤回和撤销的论述,此并非对意思表示错误的电子合同效力的认定,而旨在对电子合同意思表示错误的预防;第四章则是对电子合同撤销权的论述,基于电子合同的特点,本文认为可以移植保险合同“犹豫期”的做法,即给予一方当事人“无条件撤销权”,给予能够控制电子通信系统一方当事人撤销权时,则还应考虑相对人的主观状态等其他因素;第五章则就我国对电子合同意思表示错误的规制提出了见解。我国对电子合同的立法尚不足,而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并出现了传统合同法不能调整的情形。因此需要在传统合同法的基础上进行变通和改善,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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